2010年11月29日 星期一

英國新聞自由考(一):不容碰觸的聖牛?


 
    究竟什麼才是「新聞自由」?新聞自由的含意真的就是文首那些媒體所說的嗎?

    這個疑惑就是貫穿筆者「新聞自由系列文」想探討的問題。

 





一、不容碰觸的聖牛?
胎動
1. 新新聞(第七一五期)杜撰總統府緋聞事件。他們說這是新聞自由。

    2. 獨家報導(第六九八期)附送偷拍璩美鳳的春宮光碟。他們說是新聞自由。

    3. TVBS電視台於200310月到11月間,連續發表新聞指出楊富美暗指涂醒哲性騷擾。他們說是新聞自由。

    4. 壹週刊第十一期報導「小S、阿雅、范曉萱、陳純甄、露天搖頭性愛派對」。他們說是新聞自由。

    5.中國時報(1997.04.29),於頭版刊登白曉燕遇害後的半截斷指,同日三版以小說筆法第一人稱敘事,想像渲染白曉燕遇害的經過。他們說是新聞自由。

    6.中央日報(1999.10.07)第十版刊載屏東科技大學女學生疑遭姦殺新聞時,大剌剌登載被害人姓名。他們說是新聞自由。

    7. 三立電視(1999.12.13)十八時的「巡弋新聞」播報澳門特種行業,拍攝賣春女於浴室中裸身洗澡和穿內衣以及出現僅著丁字褲女子邊扭臀邊捲下褲子的特寫鏡頭。他們說是新聞自由。

    8.東森電視(2002.04.11)十八時播出之熱線新聞節目,報導「法院衝突—璩案開庭,柯賜海場外和人打架」、「房屋糾紛—新仇舊恨,柯賜海許神僕數度開打」等新聞時,播出柯賜海與許神僕互毆及雙方血流滿面等畫面,另該頻道於同年、月十六日十七時播出之新台灣新聞節目,亦播出柯、許兩人互毆及雙方血流滿面等畫面。他們說是新聞自由。

    9.台視(2004.05.28)晚間7時起播出之臺視晚間新聞節目,報導加國裸體新聞,播出翻拍自網路之女主播脫衣、脫裙、脫褲襪及全裸俯臥座椅播報新聞等畫面,雖播出畫面未顯現出乳頭及生殖器等3點,但鏡頭強調脫衣、裸體。他們說是新聞自由。

    10.聯合報記者高年憶拒絕上法庭作證。他和他老闆說這是新聞自由。

    11.2005上半年,全國媒體瘋狂追逐陳潘緋聞,連「陳勝鴻,你只有那根行」都登上報紙標題。(2005.03.30,中時晚報,3版)接著是狂飆追逐夏禕。他們說這是新聞自由。

    這些高擎著新聞自由大纛抗辯的媒體,一家僅選一例作為九牛一毛之代表,其他當然還有更多、更多的案例,不管你記得起來,或是記不起來的案例,媒體的最後藉口,都是


「新聞自由」

    除開以上的案例之外,筆者再引法院判決數據做為佐證。以「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這個資料庫來說,以新聞自由為關鍵字在全國地方法院搜尋,如果先過濾一些不相關,並非真正是媒體以新聞自由作為抗辯詞的案件[1],再來調查勝敗率。


    當然,在台灣媒體表現不佳的今日,你說這些媒體敗訴率,沒過75%,也該有50%吧?


    遺憾,實情並非如此。

陣痛


    粗略來說,在調查期間的媒體敗訴率約四成,這實在是和想像中截然不同的數字。如果我們更細緻一點,對每件案子進行卷宗式的研究,可以發覺,台灣的法院對新聞媒體是相當保護的,有些案例筆者以主觀角度判斷媒體說法似有不近情理之處,但卻判決勝訴。而這種案例,並不在少數。


這些被媒體諸公們認為是正義必勝的案件,在辯論時所持的,都是「新聞自由」這個近乎絕對的神聖防禦,是至高無上,不容侵犯的聖牛。


    筆者並非法界人士,是以未知法官們對新聞自由的瞭解態度。但就以新聞專業編採,或是本初新聞學的概念來看,身為被告的媒體企業,總有辦法將「新聞自由」這領域拓展到法條規範所不及之處,或是在兩者相交的灰色地帶,妙手築出一道巧門,規避新聞受害人與法界的追訴。[2]


    再引一例為證,在高等法院900410(民事)這則與中時報系相關的判決文提到:


按新聞自由係屬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之言論自由,新聞報導因具有時效性,故新聞報導之內容不必均與事實相符


    各位先別激動,文中提到的是「不必『』與事實相符」,而不是「不必與事實相符」。且平心而論,這樣的意見是非常先進的,因為在時間壓力下,求證時間不多,加以某些受訪人拒訪或消失,因此這種保障相當合理,但如你我所知,這樣的保障在台灣未必是好事。


    到此,我們僅能對台灣新聞界使用「新聞自由」此一現象有個粗淺、概略的認識而已。但僅此種概略性的瞭解,便足以讓你我明瞭問題的嚴重性。


    不過,回到文首的例證,只要讀者批評媒體,對方必然以「新聞自由」,甚爾以「打壓新聞自由」回敬。因此,近年來學界、NGO、民間團體對於新聞亂象的批評,多只能泥牛入海、杳無蹤影。


    這實在是一件奇怪的事。


    筆者以為,這是由於我們對新聞自由的瞭解不夠,所以當媒體界提出「新聞自由」這口號時,我們無法分辨真偽,為什麼文首那些案例可用「新聞自由」為抗辯呢?


    為什麼?


    究竟什麼才是「新聞自由」?新聞自由的含意真的就是文首那些媒體所說的嗎?


    這個疑惑就是貫穿筆者「新聞自由系列文」想探討的問題。


畢竟新聞自由這東西,是徹頭徹尾的舶來品,因此,我們必須從新聞自由這個概念的萌芽、開展、散佈、挪用、回歸,幾個階段來看,去瞭解何謂「新聞自由」。一旦瞭解「新聞自由」的真意,便可知業界以此為題,論述其作為,是否適切?


    須知,新聞自由並不是楓葉,並非秋天一到,便可俯拾即是。新聞自由也不是鐵板一塊,有著固定的意義。[3]新聞自由,是一個周遊六虛,變動不居的動態概念。它在不同時期不同國家不同政治體制中,分別有著各種不一樣的面貌,即說,新聞自由是「千」的化身。


    那麼,這種流動的概念,我們應該如何去瞭解呢?筆者以為,最適切的作法,是回歸新聞自由發展的歷史脈絡,也就是說,藉由歷史性的探索,去勾勒「新聞自由」其原初的相貌。


    說來奇怪,「新聞自由」最初不過是工具般的存在,是協助民眾爭取民主的工具,在歐美各國,當時確能恰如其份地完成其任務。但幾曾何時,這個爭取民主的利劍,卻被蔑視至此?原本新聞自由只是捕魚之筌,照說魚入手,便可得魚而忘筌,為何今日卻買櫝還珠?哀此,若新聞自由昨日已被太阿倒持,我們今日就要重鑄魚腸,去尋回真正屬於民主,不再是觀眾聞之色變的「新聞自由」。

                                                                                    
初生


新聞自由,像其他的基本自由一樣,是可貴的,是不容受到挑戰的,是應該盡力維護的。新聞自由幾乎就是我們社會中的聖牛。


    這段話出自《新聞自由與自律》的序言,我們考慮到當時是處於戒嚴(1973)、白色恐怖的年代,因此我們可以設身處地,完全瞭解這段話的語句意與衍生義。不過,隨著時序演進,白色恐怖不再,從戒嚴到解嚴,這種只適合在威權統治時期所說的絕對語氣,也該與時俱變。


    遺憾地是,台灣的媒體並未因威權體制倒台而自我調整,反倒是少了老大哥的監控,便黃袍加身,以為天下百姓都要向「新聞自由」這個新君主臣服。[4]


前述引言的學理上的根據,可上溯自四種報業理論,[5]即:


一、國家統制論
二、天賦人權論
三、階級鬥爭論
四、社會責任論


    在這四種報業理論[6],以「天賦人權論」和新聞自由最有關係,而其理論脈絡大要有二:一是傳統經濟學上的概念,認為貨品應放在自由市場內自由競爭,如此對消費者這個當代的國王最有利。


再者是傳統自由主義的理論脈絡,重要著作是J.S.Mill的《論自由》。Mill主張,無論任何人,都不應該限制他人的言論,因為某些言論看起來是謬論,但卻最後被證明為事實;有些則雖然錯誤,但錯中也許有幾分可信的道理。


    這兩股理論結合,成為近代所稱「新聞自由」理論的源頭。這種乍看之下合情合理的論述,隨著時代演進,在世界各地都發生了問題,諸多例證,礙於篇幅無法一一詳述。


    筆者以為,以傳統經濟學為基礎的論述,有著根本上的現實落差,例如意見自由市場,幾時存在了?連號稱是全世界最大自由市場的美國,其一城一報之比率,在1944年時,就到達了94%。再者,媒體何時是可任百姓進出的「自由市場」?不燒個幾億,辦得下報紙、電視台嗎?所以,看來媒體的意見自由市場,往往只是大老闆、有錢人、資本家的「意見自由市場」。


    再者,Mill的說法雖然可貴,但那可是在西方理性高漲,高倡「用我的手掌握天」的年代,無論是在自然科學或是社會科學俱有重大突破的年代。當然對人的理性充滿樂觀。但身處21世紀的我們,明瞭自然科學在反省後所提出的「懷疑,才是科學的態度」。以及前世紀60年代所經歷的「語言學轉向」、「大敘事崩解」、「後現代思維」等向傳統理性的質疑與挑戰,我們更該思索,Miill所謂的「理性」,這種大前提是否存在。


    所以,新聞自由理論所賴以維生的「意見自由市場」及「人有理性」這兩個前提,在當今的現實來說,都值得懷疑,那麼,以此引伸的「新聞自由」,是否果真牢不可破?
















新聞自由,豈是不容碰觸的聖牛?











問題:
請你舉出一個關於「新聞自由」與其他權利衝突的案例,並評述你的意見。



延伸閱讀:
他們無法面對現實
英國新聞自由考(貳):社會,誰負責任?





[1] 最常見者,乃競選雙方互控對方誹謗、妨害名譽等,此時的新聞媒體只是訴訟兩造攻防之載體。
[2] 其實以上的推論、分析過程過於簡化。若要知曉詳細情形,請見林元輝的《新聞公害的批判基礎——以涂醒哲舔耳冤案為主例》。裡面對於近年來有關媒體訴訟之案例蒐羅可謂翔實精確,若各位對於新聞公害的擴張、氾濫有興趣,這本書絕對不會讓你失望的。
[3] 例如新聞學課本,或是傳播理論課本所提的第一點、第二點、第三點……這些以羅列、排除來表示新聞自由的方法。
[4]但這邊要特別說明的是,身為前媒體勞工,我很清楚這是結構體制的問題,不能把視野放在特定記者身上,過於關照細部的結果是無法看清全貌。
[5]在台灣,這是1960年的事。
[6]這裡既然都提到了報業的四種分類,筆者補充一點,其實有種台灣特有,獨步全球的第五號報業理論──「三民主義報業理論」,這在早年的資料非常普遍,也是研究所、國考、留學考等必考題。由名觀之,這種「理論」非常具有國民黨的「時代意義」,但在時間流逝後,這種理論不但無法帶領研究者繼續研究,反而成為歷史學者研究的對象。





---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歡迎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