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8日 星期一

台灣新聞自由考(二):二二八



既是如此,那末,言論一定是很『自由』的了,可是,近來的事實,大有不是然者!

 1946.09.14,《民報》社論








二、貳貳捌
    
 
承前閱讀:
台灣新聞自由考(一):序說
單就1947來說,就有三件大事發生。例如:貳貳捌、台灣行政長官公署的撤銷、國家總動員法的實施。如果我們把這三件事先有個背景瞭解的話,那便更能進入其後史料的脈絡中。


壹玖肆柒零貳貳捌(1947.02.28


這場災難性的悲劇,是台灣近代史上一個難以磨滅的創口,直到今日,選舉期間仍然為有心人士炒作、利用,企圖以這場災難換取選票,這也是傷口至今仍無法痊癒的原因之一。


    這場災難的來龍去脈,眾說紛紜,是近代史上一個亟待發掘的謎題,因此本文也不擬詳述此一事件,倒是透過史料的自證,我們來看看國民政府的監察委員是如何檢討此一災難的。


    按〈閩臺區監察使楊亮功等呈報調查二二八事件情形及建議善後辦法〉(1947.04.24,以下簡稱〈善後辦法〉)一文的說法,「事變」分析內容有十條,茲舉大要如下:首先是第一條,「台灣人民對於祖國觀念之錯誤」,裡面提到:「反觀日人統治臺灣時一切政治經濟設施及人事制度均較有條理較有規劃」。


    第三條,「物價高漲與失業增加之影響」。第四條,「政府統制政策之失當」。第五條,「一部份公務人員貪污失職及能力薄弱之反響」。


    第六條,「輿論不當之影響」。裡面提到「在政治上已較為放鬆(和日本殖民時期相較)」、「在輿論上則採放任主義」、「是以全臺十餘家報紙之輿論幾無日不有批評政府誹謗政府甚至不依事實任情謾罵惡意醜詆長(按:應為長「官」)公署以言論自由」。


    由該檢討報告書看來,執政當局並非對自己的痛腳一無所知,在報告書中自承經濟建設、人事制度均遠不及日本,還有許多倒行逆施的炭民妄作。但行政長官公署對此類逆行,不但不思檢討,甚至惱羞成怒,因而才有此一官逼民反的貳貳捌事件。


    此外,我們注意到這是監察使的報告書,監察使,按中國傳統吏治的概念即為御史大夫,不但是官場良心,更執掌糾彈失格官員之職,因此照說,其對官吏的標準應該嚴些,對百姓的態度應該寬些。但此一報告書,我們看到的,是高高舉起,輕輕放下。所以,當時臺灣百姓有無新聞自由一問,答案已昭然若揭。


    另,我們看到報告書中所稱的政治上放鬆、輿論上採放任主義,都是片面之詞、不足採信1946914《民報》社論,就明白表示,政府當局只是嘴巴說說,根本就不打算讓臺灣擁有新聞自由,更引發相關寒蟬效應。關於這則社論,我們等會還會見到。


    此外,「是以全臺十餘家報紙之輿論幾無日不有批評政府誹謗政府甚至不依事實任情謾罵惡意醜詆長(按:應為長「官」)公署以言論自由」。這段話似乎非常熟悉?如果我們以當代口語來改寫的話,那可更為傳神:「現在台灣就有一些媒體,日也罵、夜也罵、照三餐罵、連宵夜也不放過繼續罵。其中有些根本就是捏造事實、惡意抹黑,這就是言論自由。


    如果你分析過政治新聞,就知道上面這段話是改寫自某位前政治人物的發言,如果捏造事實、惡意抹黑當然就不在言論自由保障範圍內;抨擊政策對政客來說自然不討喜,但事實上那才是言論自由。


    就算是最爛的新聞學課本(就是那幾本我上課會拿來「示範」的),也會告訴你新聞自由包含批評政府的自由(當然,以事實為前提)。但〈善後辦法〉卻認為批評政府是濫用言論自由。


我們可以這樣說,〈善後辦法〉的作者是不懂言論自由的,或說他想像中的言論自由跟我們所認識的言論自由有巨大的斷裂。而當一份官方文件的著述者,這種位居要津的菁英份子根本不瞭解言論自由、新聞自由的內涵,將這種民間對官方的建言、抨擊定義為誹謗、謾罵、惡意醜詆時,我們能期望那個時代的人民,享有今日所稱的「言論自由」、「新聞自由」嗎?


    你認為呢?


    所以說後來的御用學者提到「自由中國地區」(當然是相對於身陷水深火熱的大陸同胞而言)[1]時,會說到自由中國地區人民享有言論自由、出版自由、講學自由……依據三民主義報業理論之故。


    繼續前面所提之例,1946.09.14,《民報》社論提到,政府當局會找出版社負責人「懇談[2],以及把報紙某些標題、文稿以墨筆塗黑。此外,該報更於該社論公開表示「既是如此,那末,言論一定是很『自由』的了,可是,近來的事實,大有不是然者!


    請你想想,是累積到怎樣的不滿,才會在1946年,那個沒有民主的時代在社論對國民黨嗆聲?但而1947年〈善後辦法〉,竟然妄稱在政治上已較為放鬆」、「在輿論上則採放任主義」。一官一民,足見其一真一偽。


微弱的香火


    話又說回來,何以當時臺灣報紙一致批判行政長官公署?這必須回顧到臺灣報業的良心批判精神,其由來何自?談此,必要先回溯到日本殖民時期。


    在日本攻佔臺灣早期,我們先民是以鐮刀、鋤頭,還有病菌[3]對抗日本皇軍的大砲與步槍,在武力抗日舉動失敗後,轉往文化型式的抗日。


    文化抗日的代表,除臺灣文化協會外,首推《台灣民報》。該報刊上自詡為「台灣人唯一的言論機關」,其主要的目標就是在爭取言論出版的自由,批判殖民政府之惡政。當然,該報所遭受的打壓,自不在話下。


    二戰後,許多台灣知識份子對「解放」抱持異常興奮的心情,對「回歸祖國懷抱」也有高度的期待,加上殖民時代新聞管制解除後,台灣的報業有了新生的契機,新聞雜誌等出版事業呈現前所未有之盛況。


整體而言,1946年因日人撤退,加以國民政府鞭長莫及之故,前半年新聞出版事業蓬勃發展,島民享受著前所未有的新聞自由,因此新聞從業人員,也在媒體上高談闊論。但,在行政長官公署的惡劣統治下,社會治安敗壞、政治腐化、經濟混亂等情況,整體情勢逐步惡化。


當然,自詡為社會良心的報館與記者,一定會對此等逆行加以報導評論。在此我們要特別注意一點,當年臺灣因久受日本日本殖民之故,因此唯一使用語言為日文,自然,知識份子們如教師、記者、律師、文學家等是以日語書寫,日語言談。


對當局來說,這就是一個絕佳的把柄。


因為這些抨擊時政的文章,全都是以日文書就,便被當局便宜冠個「日人遺毒」,欲加以徹底剷除。非但如此,更全面禁絕所有的日語書寫,連以日文交談也全面禁絕。如此惡法導致台籍文化菁英全面失語、失聲、失業,影響層面既大且深。


所以,由中國統治階級的角度來看,台灣民間社會的言論是社會的亂源,必須加以大力整頓,其中執行國民黨反共政策之台灣省黨部幹部,其撲殺在野言論的心態更是直接表露無遺。


此後,壹玖肆柒零貳貳捌,當局在武力鎮壓過程中,開始對媒體進行嚴厲的懲罰。大約從38以後,許多新聞從業人員失蹤、被捕或被通緝,主要的報社如《民報》[4]、《人民導報》[5]等多家報社皆被查封,有些民營報社則遭到禁刊等處分。

     
其間,精擅文學、音樂,也是記者,為人雅稱「臺灣第一才子」的呂赫若於事變後屍骨無存。《人民導報》社長王添灯,事件中被憲兵用汽油活活燒死。而《人民導報》主編蘇新跑得快,避走香港因而倖免於難,但其後半生悽慘至極。而《新生報》發行人李萬居,也幾乎於此難中成為槍下亡魂。


經此一難,台籍文化菁英幾乎死傷盡絕,倘有大難不死者,也多半終身噤口。因此,事變後官辦《台灣新生報》與黨營《中華日報》[6]成了最大的贏家。至此,日據的台灣知識份子,特別是媒體工作者幾乎被消滅殆盡。


臺灣媒體的結構性省籍組成,其源頭可上溯至此。


    此後,李萬居負隅再起,創辦《公論報》,成為承繼民主香火的微弱星光。


台灣行政長官公署的撤銷(1947.05.16


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乃是成立於二戰後,中華民國用來接收與統治台灣的「特別行政組織」。於194591正式成立的這公署,只維持短短的不到兩年壽命。


    只是這樣,並不能瞭解這個組織的權柄有多大,所以,我們要找出他的執掌範圍,去瞭解其權限如何。


行政長官公署是一種暫時性組織,目的在接管台灣時,求得事權統一,接收完整。因此,其組織沿習原有台灣總督府舊有官署組織之處甚多。其行政公署,除設行政長官外,還有民政處,教育處,會計處,工礦處,農林處,交通處,及台灣省專賣局,台灣省法院等相關組織。


由此,不妨把它當成是國民黨版的臺灣總督府,因此,引起官逼民反的抗暴行動,也就不令人意外。


國家總動員法的實施(1947.07.10[7]


其實,原本的國家總動員法,在1942.05.05便已實施,但當時臺灣尚屬日本管轄地,當然法令效力不及臺灣。在1947.07.10的臺灣省政府訓令,才把台灣列入法條實施的範圍之中。


    裡面和新聞自由相關的條目,當屬第二十二、二十三條,茲摘錄如下:


第二十二條(新聞自由之限制)
本法實施後,政府於必要時,得對報館及通訊社之設立,報紙、通訊稿及其他印刷物之記載,加以限制、停止,或命其為一定之記載。
第二十三條(表現自由之限制)
本法實施後,政府於必要時,得對人民之言論、出版、著作、通訊、集會、結社,加以限制。


    在短短三個月間,執政當局由所稱的「輿論放任主義」,到「於必要時,可限制新聞、表現自由」。此一變化,若我們熟知其社會脈絡與背景,便不覺其突兀,我們更能理解,若執政當局不限縮言論自由,反而奇怪。


暗夜潛行者


由以上三件重要背景事件,我們不難想像,此時的報人與記者,還有知識份子是如何長夜中,依恃著北邊的星光及手邊僅有的燈火,隅隅獨行。


我們明白,本時期言論自由仍在國家嚴密控制階段,尤其經過貳貳捌事件後,管制更嚴,其報業理論仍舊停留在國家統制論時期,此一理論要求的是國家的新聞自由,政府有絕對的權力掌控媒體言論,此時不只是報紙,連廣播電台都被強力收編,[8]不但需要證照管控、內容限制、語言限制,國家更可任意徵用頻道。


    從日本撤離臺灣後,暫時的管制空白,到貳貳捌事件後,積極管制言論,不但扼殺言論自由,更撲滅本島人士的生命之光。按理,黑夜之後就是白晝,但此時,並不是夜最深沈的真夜之時。


    其後,國民黨政權敗走臺灣,寄望以一島而為反共復國的前線基地,侈言君子報仇,三年不晚;十年生聚、十年教訓。教導學子鄭成功反清復明的志節[9]、臥薪嘗膽的越王[10]、壯志飢餐胡虜肉,笑談渴飲匈奴血的岳王爺[11],火牛陣復國的田單[12]……。我們可以預料,對於言論自由的管控,只會更多,不會更少。


    太陽旗從這個島上撤退,但填補的是以真赤醞染的,滿地紅。




問題:

    亞洲政體的主政者很容易干涉人民的基本權利,貳貳捌當時的主政團體和現在都叫「中國國民黨」,到底經過六十多年後,他們的思維有無改變?請你以「新聞自由」為標的檢證。






1947.03.02當日報導

柯遠芬版二二八「事變」



[1] 這時期的兩岸史料都很有趣,特別是兩岸都指對方的百姓在吃香蕉皮,那問題來了,大家都吃香蕉皮,香蕉誰吃?不過照例,這種問題問了也沒人能回答,說不定問了隔天就人間蒸發也說不一定。

[2]「懇談」的意思,你應該知道吧?

[3] 當然不是生化武器這麼進步的東西,而是指日本人不適臺灣水土,因而病死者比戰死者多數。而臺灣島民早已習慣這些病菌,自然人畜無害,就此一意義而言,其實抗日史蹟,這些細菌與病毒也該記上一筆。因此,日人佔領全臺後,首要之務就是全臺各鄉廣設衛生所,以及預防針注射等措施,其意並非保護島民,而在保護皇民。

[4] 就是前面提到那個敢對政府放炮的報紙。

[5] 這是左翼報刊,在國民政府眼裡,當然就是第五縱隊、共產黨同路人、毛匪澤東的鷹犬爪牙,其所受到之攻擊,不難想像。

[6] 注意,延伸閱讀的史料也來自這兩家報紙。

[7]值得一提的是,讀者知曉國家總動員法是何時廢止的嗎?答案一定出乎你意料之外,該法條的廢止,是本世紀,2003.01.07的事。

[8] 見〈廣播無線電台設置規則〉(1946.12.16)。

[9] 不過,黨國倒是忘了提國姓爺病死臺灣的結局,也沒說鄭氏政權是一個苛稅極多的政權,以人丁為例,不但要取人頭稅,也要取屋頂稅、辮子稅等等。

[10] 聽說句踐先生是個可患難,不可共享樂的人,這點課本也忘了提。

[11] 顯然這批人沒有學到  國父孫逸仙的五族共和精神。

[12] 田先生散盡自己家財這回事,好像也沒有人多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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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則留言:

  1. 站在國民黨的觀點:「這樣已經很好了!」

    不然你去跟中國的其他省份比看看!

    此即中國史觀與台灣史觀在評價一件事情時,會產生的差異。假如一件事情客觀上只有30分,和中國的0分相比,當然是好很多;但和殖民地日本政府的50分相比,當然就差粉多。

    這些國民黨人,至今還覺得自己被罵,粉委屈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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