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22日 星期三

新聞自律純屬虛構(三):自律有效的前提






研究歐洲的報導公約,我們可以發現這些公約將「對公眾的接收權的責任」視為首要目標,而不似其他行業以業主的利益為優先考量。







承前閱讀:


新聞自律傳屬虛構(二):自願性自律

 



三、自律有效的前提:


新聞界只要不違反人權公約10-2條,即享有充分的自由,當然,這也需要記者聯盟配合,以負面表列的條目來配合新聞業的正面責任。


報老闆並不希望以法律的手段進行管制,因為那違反了報業自由的意識型態,因此需要報導公約。報導公約並非以法律規範新聞界,而是記者聯盟在新聞議會下,以案例衡量(case by case)的原則進行自律。以新聞業的說法是,自律才是新聞界唯一的真理(exclusive authority to regulation its fields),這也就是所謂的「微型社會契約」(mini-social-contracts)。


T. Laitila在〈歐洲新聞自律〉中提到,最少已有29個記者團體擁有自己的報導公約(codes of ethics,這些專業報導公約給予專業工作者們以下信條:禁止剽竊、惡意報導、錯誤再現、誹謗、造謠、中傷、不實指控、賄賂


其中,丹麥的報導公約特別不同,因為丹麥的報導公約被列入法律中,1992年的〈媒體責任法〉中提到了「善意報導原則」(good press practice),若是蓄意隱匿對社會有益的消息就算是違背善意報導原則,當然,違反記者守則也算是違背專業報導原則。


挪威的報導公約特別強調「新聞業的責任」(Role of Press),強調新聞業在社會中是一種傳遞責任、參與公共辯論與提供批評的社會機制。此外,挪威的報導公約也強調,不能強迫編輯部成員發表違心之論,也就是不能違背專業倫理。但這約定有一前提,那就是編輯部成員不能將自己賣給廣告主。


瑞典的報導公約可說是歐盟會員國中最精確,也是運用最廣泛的。因為瑞典的報導公約涵蓋了各項媒體,如平面媒體、廣播、電視,就連公共電視也有專用的報導規範,若總體觀之,他們都涵蓋了一項原則,那就是反對置入性行銷against editorial advertising)。瑞典的報導公約也相當強調「專業者的正派」,他們認為正派的專業者不應該接受編輯部成員以外的指使,也不該接受不正當的利益。


觀察歐洲各地的報導公約,我們可以發現這些公約將「對公眾的接收權的責任」視為首要目標,而不似其他行業以業主的利益為優先考量。


最後,新聞工作者應有自覺,他們應該接受記者的集體約定,並自內心起誓不做出有辱行規的行為。如果要確保這些條款的有效性,就必須強化記者對於專業的認同,此外,記者也需要保護,保護其免受市場管制,例如雇主與廣告主的壓力;也必須保障其不受國家的控制


其實報導公約要能確實運作的根本關鍵在於新聞業擁有內部新聞自由,唯有成員擁有內部新聞自由,才能依照專業抵抗來自經濟與政治力的干預,否則,報導公約只是空話一場。但很遺憾,即便是世界上最先進的歐洲區,對於新聞業的保障也沒達到理想性的高標,只能說是保障程度高於其他區罷了。因此,若內部新聞自由無法被落實,那麼,自律的基石已被淘空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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