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10日 星期日

偵查不公開:原則與陷阱

  
   前台北市長馬英九在2006年因特別費案受檢方約談後,記者上前問話,但馬先生以偵查不公開為由拒絕表示意見。


    以學理來說,法學博士馬英九的說法或可視為卸責之遁詞,為何?這就是這節要告訴大家的「偵查不公開:原則與陷阱」。








    偵查不公開」是新聞中常見的法律用語,但在媒體的報導中,該詞的用法卻已接近「保留法律追訴權」。

    前台北市長馬英九在2006年因特別費案受檢方約談後,記者上前問話,但馬先生以偵查不公開為由拒絕表示意見。[1]

    也許一般讀者看過會認為「這就是依法行政」,但以學理來說,法學博士馬英九的說法或可視為卸責之遁詞,為何?這就是這節要告訴大家的「偵查不公開:原則與陷阱」。



1. 何謂偵查?

2. 為何「偵查不公開」,其理由何在?

3. 所有案件都需要「偵查不公開」嗎?

4. 負擔「偵查不公開」保密義務的行為者有哪些?而哪些不是?

5. 「偵查不公開」與「公開審判」的衝突?

6. 何謂「媒體審判」?

7. 偵查不公開與新聞自由的衝突?














延伸閱讀:
寒山石徑
本回感謝小杜提供意見,上為小杜的部落格。



考題的意義

死而不亡者





[1] 20061115聯合報A2版。

7 則留言:

  1. 先勘誤,是偵"查",非偵"察"。
    "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或許可以在實務上解決部分問題。

    回覆刪除
  2. 遺憾的是,那個要點在實務上形同具文:

    案件於偵查終結前,檢警調人員對於下列事項,應加保密,不得透漏或發布新聞;亦不得任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少年犯供媒體拍攝、直接採訪或藉由監視器畫面拍攝。

    回覆刪除
  3. 第3點規範對象原則上是檢調人員,但真正在新聞處理的實務上適用的會是第4點,私以為整個要點的陷阱在於"新聞發言人"。
    有沒有某某單位不只一個新聞發言人的八卦?

    回覆刪除
  4. 「....「發言人」「適度」發佈新聞.......」


    沒錯,發言人到底有幾個?或說有沒有發言人這回事?

    回覆刪除
  5. 沒有發言人嗎?

    「你怎麼不早說!」

    回覆刪除

歡迎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