噓。
零、文創?
提到文創會想到什麼?著名者應為詐騙與百貨公司,而非指文化之物。
或論其並非文創,是垃圾黨惡搞,真正文創並非如此!若從此言,真正的文創是什麼?
真正的文創是什麼?
真有「文創」一事?
該詞自定義面就有諸多問題待釐清,若根源有誤,無怪延伸者為百貨公司等荒謬產物。
新聞傳播的同學,聽過「第四權理論」這東西嗎?
其實「文化創意產業」,跟「第四權理論」一樣,都是R. O. China學者發明的偉大創見。且兩詞背後均有大量的傳播學者參與。
就跟吳鳳神話與蔣公神話一樣,島內說久了,好像就是了。
在單文中,無法處理該詞來源,但要告訴讀者,在其他國家,所謂文化產業與創意產業,是分開的。只有R. O. China與受其影響區域,會用「文化創意產業」一詞。
壹、機械複製的年代:班雅明
論及文化與產業的關係,當以班雅明論起。
他在〈機械複製時代的藝術作品〉中提出,由於攝影與電影科技的發展,使藝術作品原本因此在性(here and now)與獨特性(uniqueness)所共構的靈光(aura)消失。
藝術品的靈光,來自因因此在性與獨特性所帶來的宗教性、儀式性觀看行為。這是前現代美學中最重要的要素。
然因複製技術出現,作品得以自儀式性、宗教性的凝望中獲得解放。故藝術品的鑑賞重心從儀式價值(cult value)轉為展覽價值(exhibition value)。
神聖性、儀式性與宗教性何來?昔時欲接觸畫作,大抵僅教堂一途,透過職員的專門指導,聆聽畫作教誨;就跟印刷術未成時,若接觸聖經,只能去教會,透過扭曲的瞭解認識「神」。
但有複製技術以後,無須進入教堂或博物館,便能獲得認識作品的體驗。更明白地說,過往的藝術品因為有一明確的真本,故有其宗教上的神聖性存在,但複製技術的發達,導致真本的稀有性被稀釋,導致藝術品的靈光消逝。
一般學者大多因其「靈光消逝」說,判斷班雅明是崇古派,嚮往複製時代來臨前的藝術品原初靈光,但並非如此。
有了機械複製的技藝,我們才能透過個人、獨立的個體去觀看藝術品,這才真正有獨特的美與藝術感受力,而非讓藝評家壟斷美的解釋權。就像是印刷術發明,使歐洲人得以親自面對聖經,而非透過教會中介,因此爆發了宗教革命同然。班雅明也認為這是將藝術品從宗教中解放的機會。
這是相當前進的論點,但很遺憾,還來不及發展他的理論,班雅明就受納粹迫害而自殺。但他這種突破性的論點,啟發了後輩。
貳、工業侵蝕文化:法蘭克福學派
班雅明看到了機械複製藝術品的潛力,但另一批人看到機械複製的魔力,那是被稱為法蘭克福學派的人。
他們認為大量複製的文化商品是一種低劣的模仿。和班雅明看到一樣複製的文化現象,但推論結果不同。
他們認為真正的藝術是美好、良善,可以帶給民眾啟發意義的,然而資本主義卻以藝術為名,真正的目的是侵蝕藝術,那些文化商品就是假藝術。
以上論點,只要多看翻譯介紹書都能得到類似資訊。但問題來了,為何受班雅明影響的法蘭克福學派,看法卻大相逕庭?
這是我們研究文化時一定要注意的重點。可由所身處的環境探討。班雅明始終沒踏出歐洲,他所接觸的人也相對有文化;但法蘭克福學派直至新大陸才聲名鵲起,他們看著極端資本主義的城市、喝可樂、聽精子樂,覺得是受撒旦統治的國度。
班雅明認識的歐洲,讓他不認為獨占資本主義可以操弄大眾,易言之認同大眾的多元性,且新媒介所引發的新生產模式,同時也可能是文化鬥爭的舞台。
想到什麼了嗎?比照網路時代,這是一個預言。
參、從被收編到抵抗:文化產業
法蘭克福學派的用詞是culture industry,單數型,著重於整體的產業性質,但隨著二戰結束後,身為法蘭克福學派思想啟蒙者的班雅明潮流復甦,加上伯明罕學派的文化研究出現,使「文化」與「藝術」不再是高不可攀的菁英文化,這批新左學者認為常民也有抵抗的能力。
因此社會學者米涅(Bernard Miège)提出了文化產業(culture industries,複數型)的概念,有別於文化工業將產業視為鐵板一塊,此論點認為儘管是文化與資本主義結合,但也有各式各樣不同的面貌,未必是一定被收編。
而目前UNESCO對文化產業的定義是:運用本質是無形的文化內容,結合創作、生產與商品化的方式製造產品與服務,其產品與服務,基本上受著作權保障。
該文件繼續說明文化產業:以持續且穩定的發展,對未來的文化扮演決定性的角色。這邊我們可以發現,文化產業著重的是延續到未來,亦即傳承,創意並非文化產業的關鍵。
或舉代表性的案例:如京都祇園祭,他們的流程是千年來代代相傳的,重點是不變,一點的創意都不需要。但每年有多少人抵京都觀光?
以2013年的數據,京都人口147萬,但有5152萬人次的觀光客造訪,其中含113萬人次的外國觀光客。
觀光是非常代表性的文化產業,但是,而千年古都的京都,需要如苗栗與支那黨最喜歡的煙火節、XX公主這種「創意」來行銷嗎?
再舉一例說明文化產業與創意產業之異。UNESCO德國委員會在2007年發表《Cultural and
Creative Industries in Germany》。此名貌似R. O. China所說的文創產業,但並非如此。
報告提到,2004年的創意產業佔GDP(國民生產毛額)的2.6%,而文化產業佔1.6%。該刊指出:「創意產業」已是國際熱潮,特別是廣告與遊戲產業。此產業群,亦為當前人才需求量最大的創意產業。然而文化產業則是傳承與推廣有形與無形資產的事物,兩者在德國發展上,各有不同使命。
既已區分文化產業與創意產業,然創意產業是什麼呢?
肆、自工業至知識:創意產業
創意產業是英國提出的概念。
1997年,工黨政府贏得英國大選後,落實其競選政見。
其政見為全面提升政府效能,檢討已日趨沒落的重工業經濟為主的體制,改以知識經濟為主體。因此於當年七月成立文化、媒體與體育部(Department for Culture, Media and Sport, DCMS)。
新任部長Chris Smith提出cool Britannia概念,將英國重新定位為追求獨特創意的國度(龍太后?嗯?)。接著,英國將創意產業定義為:創意產業乃源於個人的創造力、技藝、與才能為基礎,透過智慧財產權的建立與開發,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
證明什麼?在創意產業的範疇中,文化也只是選項,未必一定得使用文化,不能將創意產業等同於文化產業,也不能說創意產業就是文化創意產業。
這產業重視的是個人文化資本的展現,從創意到化為商品,只需要寥寥數人,當然也不排除大公司,但這是創意產業所特殊之處,只需少數精銳,可以想像成現在的新創公司或APP公司。
伍、R. O. China模式
故此吾人當知:文化產業與創意產業在本質上即為相異之物,且世上除受R. O.
China波及區域外,本無「文化創意產業」一詞。但本文尚未解釋何以相異概念竟可於當地堂而皇之成為法律用語,並強行介入。
若一言以蔽之,當為:過程本無文化,而是赤裸的利益交換。案例此先不表,讀者搜索新聞,自當瞭然於胸。
最後,若有閒餘可思考:
1.
松山文創園區
2.
華山文創園區
3.
澄果文創
4.
贖罪券
四者之異同。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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