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回事?媒體不是應該公正、客觀的嗎?
為什麼?
「應該」這兩個字,正好道出新聞史的重要。
二、社會,誰負責任?
前篇,我們提到了早年的報業分類方法有四,即:
一、國家統制論
二、天賦人權論
三、階級鬥爭論
四、社會責任論
並簡單,但提綱挈領地點出「天賦人權論」,也就是目前的自由主義報業理論,其實是大有問題的,因此,母理論出現典範危機,其子理論的「新聞自由」就應適時修正,更遑論仍抱持戒嚴時期的「聖牛」心態。
宣偉,伯
但前文礙於篇幅之故,未能表明此理論是出自何位理論家之手,因此,本週就要介紹這本在傳播史上佔有里程碑之位的著作:Responsibility in mass communication,這本由一代宗師W. Schramm所著的鉅作。
既然提到了這位大師,哲人已遠,讓我們先簡單瞭解其人其事。
Wilbur Schramm(1905~1988),早年曾做過短篇小說家,之後轉往研究大眾傳播,曾在愛荷華、依利諾,及夏威夷建立研究據點。而1977年前往香港,協助香港中文大學成立大眾傳播的碩士班。
他早年為華人所熟知的譯名是施蘭姆、施蘭膜,但在中文大學時,余也魯幫Schramm取了「宣偉伯」這中文名字,並一字一字告知「宣偉伯」此三字之意義,「宣」,乃傳布,即Communicate;「偉」,乃雄大;「伯」,以伯仲叔季的排序來說,是首位之意。Schramm聽了很開心,便以此為其中文名字。由此,不難想像宣偉伯與華人傳播學界關係之密切。
不只如此,曾任政大新聞系系主任八年的徐佳士教授,也是宣偉伯的入室弟子,而當年臺灣的傳播教育,僅此一間別無分號,職是之故,臺灣早年的傳播學者,或曾親炙於宣偉伯,或曾是他的私淑弟子。再者,臺灣新聞教育的源頭乃系出政大新聞,如此,不難想像宣偉伯與台灣的傳承關係。
徐佳士教授曾在其大著《大眾傳播八講》之序言提到,該書乃師法其師宣偉伯之著作,不但兼顧理論,且文章流暢易讀,引人入勝,這種文筆,加以大眾傳播學門的十字路口特性,足以吸引其他學門的學子在此逗留,甚至一起深究之意。徐教授也希望該書,能多吸引一些行經路口的研究者,能對大眾傳播學門駐足深究。
以上是簡介宣偉伯其人,接著,讓我們來看看這本經典著作,《大眾傳播的責任》。對於該書的褒美之詞,想必各位已經耳熟能詳了,因此,筆者便要談談在這以外的想法。
今年距該書版權年1957年,也超過半世紀,那麼,從半世紀後,累積了更多知識的我們,以今觀古,可以看到什麼?
首先,筆者要指出一點,那是未讀原典前,從未發現過的事實。那就是這本《大眾傳播的責任》,其實是基督教團體「聯邦議會」提供資金所做的研究。該團體於1949年提出「基督教倫理與經濟生活」計畫,資助了九個研究案,而宣偉伯的這本書,就是九分之一的成果。
在明瞭這個事實後,當年困惑筆者的問題於今迎刃而解。當年讀台北市報業新聞評議委員會翻的版本(1970年所譯),因為是精簡本,所以只提到四種報業理論,但其中有些論點過於強調唯心論、道德訴求,與訴諸神學協助,當時筆者不解何以如此,但今日細究,就清清楚楚了。
此外,由今觀古,我們可以看到該書多是對現象的敘述,另有107個小例證說明。提出的建議,也多半是規範性理論,以今日來說,極有可能形同虛設、無法實行。不過,筆者仍要強調,這是站在50年後的高度向前看,才有這種結論。反過來說,如果不是宣偉伯在大眾傳播尚不成學門之時,成此大作,那傳播學門要開枝散葉的時間,肯定比現在晚得多。
這種回頭看的感覺,就如回首新文學之父胡適一般,其新詩〈蝴蝶〉首二句是這樣寫的:「兩個黃蝴蝶,雙雙飛上天」。是的,這宛如今日黃口小兒牙牙學語之句,卻也名列《胡適詩選》之中。讀者諸君請看仔細了,這是「詩選」,不是「全集」。若未列選集的詩,不知是何程度?
但我們會以此嘲笑胡適的文筆嗎?不,胡適在近代文學史上的貢獻,不在於修辭,而在於他開創了一種新的文體。當然,新文體草創之時,當然是東缺西補的。而且,一個時代的先行者,就是為了讓承繼者們踏著背,向上爬的。
這個類比,就相似於我們今日重讀宣偉伯的著作一般,雖然有缺漏欠陷之處,但我們不必以今日的標準,衡量昔日之著作。我們更應該珍惜,並且踏在宣偉伯的背上,告別,然後向前。
社會,誰負責任?
因此,就讓我們來重新檢視四大報業理論。其中的階級鬥爭論,主要是著眼於蘇俄,當時舉的例子,全部都是以蘇維埃政權為範式。但在蘇俄倒台的今日,這個理論應該以中國為主來進行大幅度的修正。
當然,本文要探討的主題,便是宣偉伯當年引以為傲的「社會責任論」。
宣偉伯所提倡的社會責任論,在50年後的現代,想必讀者們均已滾瓜爛熟,因此,筆者不擬贅述其理論內涵,而是要以臺灣近年媒體的表現,來論斷社會責任論,其可行乎?其不可行乎?
首先,我們先以新聞史的脈絡來回顧媒體發展。早年,報紙是以黨報的面貌出現,黨同伐異,不亦樂乎?對他們來說,若有新聞自由這回事,那必然是謾罵不用錢的自由,這種現象在英國篇後文與美國篇可以看到清楚的例證。這種現象,直到一分錢報紙出現,才慢慢改善。
何謂「一分錢」報紙?即今日所稱的大眾化報業,這是因為當時報紙的主流售價為六分錢,新冒出的媒體以一分錢的極低價突圍,這也是報紙成為大眾化讀物的濫觴,因此,稱一分錢報紙為大眾化報業。
而大眾化報業,和黨報最大的差別在於,乃經濟自主,而非政黨挹注。也就是說,報紙的存活與否,端賴賣報,與賣廣告的收益。
我們必須特別注意這點。
讓我們更細緻一點說,黨報時代,所謂的報紙,其實是政黨的外圍團體,完全沒有「新聞自由」可言,不過是政客的傳聲筒罷了。而大眾化報業時代,美其名為「報業」,其實這是徹頭徹尾的「商業」,如果不是銷售量能賺錢,如果不是廣告能賣錢,那這家報社根本就活不下去。因此,這種「賣不出,就得死」的狀況,若我們要以「新聞自由」的大帽期待,不是近乎苛求了嗎?
由黨報時期可以瞭解,近代報業的淵源,只能上溯到大眾化報業,但依此推論,所謂的新聞,一開始就是徹頭徹尾的「商業」。差別只是在於,有些商家賣的是紅茶、麵包,而媒體商家所販售者,乃是名為「新聞」與「廣告」的商品。
資本主義的邏輯至今仍未有本質上的改變。就算今日的臺灣,眾媒體依舊是照著純粹的商業邏輯在走,廣告與「新聞」雙商品並行不悖。雖然就歷史與現實而言,新聞是「商業」,但台灣媒體業主在壹集團進入之前,一直以「文化事業」自詡。
不過,引1947年12月20日的〈臺灣省政府財政廳代電〉電文為證,內文明白表示報業免徵營業稅,至於為何?可不是說報業是文化事業,而是「報業成例」。也就是說,報業免徵營業稅,源頭並非是其自表的「文化事業」,而完全是訴諸傳統權威的「成例」。其後,更在1952年版的修正出版法,以成文法的形式,保障新聞雜誌免徵營業稅。直到1999年出版法廢止,這項法源依據才自然消滅。
而曾任中時記者的吳敦義也回應:「法令可行部分立即協助處理,務必化繁為簡,必須配合修法部分,也儘速推動。」
讀者諸君,各位認為報業為一營利事業嗎?這當然是值得討論的議題,但以資本主義的角度來說,資本家賣的是商品,求的是利益。若說要免徵營業稅以保障言論自由,那也僅止於弱勢報紙,絕非擁有數家報紙,或是握有電子、平面媒體等大企業。
廣告是純粹的商品,這點自不待言,但筆者所稱的,並非是新聞廣告化、資訊娛樂化那麼容易被察覺的商品,而是更深一層,糾結在台灣社會底層,盤根節錯的幽微陰影。
這裡所稱的賣新聞,是把新聞作為一種意識型態的商品販賣。簡單來說,就是俗稱的「藍報」、「綠報」或「統媒」、「獨媒」。舉例來說,稍微遠,但絕對是新聞史上經典的案例──聯合報系對涂醒哲連續「錯誤報導」事件。當時,聯合報系連著五天均用顯著版面,以新聞稿、特稿,加以讀者投書方式「評論」此一「事實」。
其間不管涂醒哲怎麼辯駁,請出老婆,之後連老父老母都聲淚俱下地擔保我們家阿哲絕對不會做出這麼「丟臉」的行為。
但聯合報就是沒聽到。
若談新聞自由,大前提就是新聞業,必須是一專業,有了專業以後,才有自主的可能性。
但天底下有任何一種專業是連錯五天,卻不見反省的嗎?
讀報,我們可以發現,聯合報顯然將民進黨,及其手下大將當成一「戰鬥對象」,而非「報導/採訪對象」。這股歪風直到爆料者李慶安自認錯誤後,聯合報才收工轉向。不過,從頭到尾聯合報系都未對此道歉,反而侈言是跟隨消息來源報導,以及善盡查證義務。[2]此等說法,未免偏離常軌,更讓讀者質疑其專業能力。
此例是近年來一個顯著,具代表性的關鍵案例。當然,不僅止於此,例如2004年總統大選時各家媒體選邊戰的情況,想必各位仍記憶猶新。由近取譬,前日五都選戰風波不斷,但各家媒體報導模式,也只能說是老狗玩不出新把戲,依然沒有本質性的改變。
怎麼回事?媒體不是應該公正、客觀的嗎?
為什麼?
「應該」這兩個字,正好道出新聞史的重要。
如果你瞭解新聞史,就不會說出「應該」這兩個字。
回到報業的原點,是否在開始就問錯了問題?前面提到,近代報業的源頭,是大眾化報業,但那根本就是徹頭徹尾的商業。所以,報老闆的「專業」,是能把商品成功推銷出去的「商業專業」[3]。和我們所倡導的諸如:客觀中立、倒三角形寫法、平衡報導、善盡查證義務……等,完全是兩個不同世界的概念。
資本主義的基本信條,就是利益極大化。在此原則之下,資本家會無所不用其極地將貨物推銷出去,不僅如此,更要不斷降低生產成本,以求取最大利益。
且讓我們一想,有什麼東西是以極低的生產成本,就可以賣到極高的售價?
左思右想,似乎就只能想到像是鴉片之類的禍品。不過,拿鴉片與新聞類比,是否不妥?
但我認為,與其思考是否適妥的問題,不如思考為何會被拿來類比的原因。
近年媒體表現,日趨下流,前文〈不容碰觸的聖牛?〉已於首頁揭櫫近10年來的惡劣表現,雖是點到為止,每個媒體舉一例為之,但也蔚為奇觀。更危險的是,媒體明知這些內容僅有賣點而無針砭,卻依然故我,大肆銷售此類商品,以媒體愛用的術語來說,便是黑心、無良商品。
這是否是正如當時為利傾銷鴉片的商人一般呢?
宣偉伯當時,業界惡習早如滾滾濁流,但在社會責任論中,他仍不希望政府介入管制,而希望這些媒體自我覺醒,以良知良能進行自我改善,其中提到特別要以個人的道德,去喚醒報業,這不但給予媒體業極大的保護,也給予非常的期待。
但睽諸世界媒體,尤以臺灣為例,我們知道這種訴諸良心論的說法,是行不通的。那怎麼辦?
怎麼辦?
筆者想替宣偉伯補足的一點,就是媒體改良的工作,絕對不限於媒體自身,還需要政府適時介入,以及公民團體予以監督。當然,提出這種大範圍的口號與方針是極其簡單之事,但實際操作,又是何等困難之事?
尤其是政府該介入到什麼地步?公民監督團體若成為壓力團體怎麼辦?這其中實在有諸多問題困擾著我們。回首來時路,現代報業也只不過走了百餘年,傳播學也僅有半百的歷史,很多我們碰到的問題,是前人所未遇的,因此我們只能摸著石子過河,慢慢去找出新聞業,能對社會、公民有益,而不是有害的方向。
「要你管!觀眾愛看,所以我們才做啊!(拿出一張真偽未知的收視率報表)」在我們啟程時,最常聽到的問句就是這類,怎麼辦?
問題:
若你是媒體改革學者,當你呼籲改善節目品質時,電視台以「觀眾愛看,所以我們才做啊!」、「尊重觀眾的選擇」或「交由自由市場篩選」等理由回敬,你該如何應對?本回開始在文末提問,同時也追加第一回的提問。
本部落格的所有問題均同:
1.批改第一位以考卷形式回答的讀者,第二位之後要看你回答的品質而定。
2.來信讀者請同意我將你的回答匿名後公開,如此方便我做回答解析。(當然你也可以選擇不匿名)
[1]四項重要議題為:一、修正「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二條,二、修正「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台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三、協商兩岸媒體設置採訪駐點,四、協助爭取「報業進口新聞紙繳交之營業稅,其抵繳銷項得全額扣抵或退稅」。
另附<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二條全文如下: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其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一。依前項規定僱用之原住民於待工期間,應辦理職前訓練;其訓練費用應由政府補助;其補助條件、期間及數額,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得標廠商進用原住民人數未達第一項標準者,應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繳納代金。
[2]回想起〈不容侵犯的聖牛?〉,法院所提供給報業的保障:「按新聞自由係屬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之言論自由,新聞報導因具有時效性,故新聞報導之內容不必均與事實相符。」更讓我們思索著,當法院做出進步的判決時,媒體有辦法跟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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