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誰去爭取?什麼自由?
在第一篇〈不容碰觸的聖牛?〉中,筆者已提過在台灣,「新聞自由」這個概念可由「四種報業理論」推導,再者,四種報業理論中的「天賦人權論」,其理論來源則是傳統自由主義,前文中曾提到John Stuart Mill(1806~1837)的《論自由》(On Liberty)可為此理論依據。
但在J. S .Mill之前,更有中產階級的政論家與詩人John Milton(1608~1674),公開倡言反對出版言論檢查制度。
Milton在歷經一場不幸的婚姻後,未經當局同意出版了一本名為《離婚論》[1](Doctrine and Discipline of Divorce)的小冊,為此,當局便找他去國會答詢,責問他為何甘冒大不諱,一來未經許可出版,二來倡言離婚?
Milton於國會答辯時剴切陳詞[2],他提到,言論出版自由是一切自由中最為重要者,「是一切偉大智能的母親」。「殺死一個人,只是殺死一個理性的動物;但阻絕書籍出版,則是毀滅理性本身。」這是流傳至今,使Milton不朽的名言。
因此,日後可見的新聞學教材大多將此一時代稱為「爭取出版自由」的時代。以某本考試教材為例,該書將西方爭取「新聞自由」分為三階段:
1.爭取出版自由
2.爭取意見自由
3.爭取新聞自由
關於爭取出版自由,該書敘述如下:自1538年英王亨利八世建立特許制度,經1557年皇家出版公司特許狀及1586年與1637年兩次出版法庭命令,使出版成為特許獨佔事業。任何人未得許可,不准印刷任何出版品。如違反特許制度,不管印刷品內容為何,政府均可以任意罰。故此時新聞自由的含義有三:
(1)免除出版前之特許或請領執照。
(2)免繳保證金。
(3)出版前免於檢查。
此時期經1640年之「清教徒革命」及1688年之「光榮革命」後,至1695年即廢除特許制,而獲得出版自由。
但這種說法是有問題的。
我們如果把這段話和Milton的言論放在一起看,可以得出一個結論,那就是這階段爭取的是新聞自由的其中一部份,出版自由。而Milton是個為了新聞自由而奮鬥的鬥士。
但,果真如此?
為了解開這個疑惑,所以,我們要回到Milton所處的那個年代,英國,早期司徒雅特王朝(Stuarts,又譯斯圖亞特)時代。
出版檢查制
這是一個距今久遠,風俗民情又和本地大為不同的時空環境,若非專攻英國史的學者,可能不易瞭解當時的社會、政治、宗教背景。因此筆者想以簡要的方式來表列,即編年式地列出重大事件,下一步份再做單位、事件、法條等解釋。[4]
1534:亨利八世自立為英國教會元首,創立英國國教派。其後,下令鎮壓修道院是長期政教鬥爭的開始。
1538:英國檢查制的開端,稱「皇家特許制」(License Systems)。
1570:星法院(the Court of Star Chamber)肇始。
1557:成立皇家特許出版公司(Stationer’s Company)。
1586:公布星法院命令(Star Chamber Decrees)。
1623:頒佈壟斷資格法(Statute of Monopolies)。[5]
1628:國會提出權力請願書(Petition of Right)。[6]
1629:國會不同意增稅,查理一世解散國會,至1940復會。
1637:星法院法令終止。
1640:星法院關門大吉、清教徒革命。
1641:皇家特許出版公司倒台。
要談檢查制度的實施與廢止,我們就得先看看,檢查制度是在什麼樣的環境底下產生。
1450年間,古騰堡印刷術 (Johann Gutenberg) 自西北歐誕生。之後迅速擴散至全歐,書籍的出現更是文藝復興與宗教改革得以完成的關鍵。印刷術肇始,教會原本樂觀其成,但隨著各種不同聖經解釋版本的出現,教會權威受到挑戰,因此現代意義的「檢查制度」與「禁書」也於1474年開始出現。
1559年,羅馬教廷成立「禁書目錄處」(Index Librorum Probibitorum),總攬歐洲書籍管制。由此,我們可以發現,原來禁書制度,並不是由民族國家的政治力所發明的,而是傳統權威的羅馬教廷。
但隨著權力增加的世俗君王,在集中權力的過程中,也不能免除「禁制」這種權力的呼喚。亨利八世自創英國國教派,是歐洲第一個政教分離的世俗政府 ,[7]但他也效法了羅馬教廷的出版檢查制度,在1538年時發明了「皇家特許制」。這比羅馬教廷系統性地展開禁書焚燬,更早了21年。
正因亨利八世強行將英國從舊教的勢力中獨立,引起島內外一片撻伐聲浪,這個政治與宗教的衝突,就算到1689年的詹姆士二世時代結束,仍未告終。證據就是該時(1534~1689),英國島內一連串的動亂,不但出了個「血腥瑪麗」的瑪麗一世;還有英國史上唯一被送上斷頭臺的查理一世;以及發動清教徒革命的克倫威爾,成功之後自封「護國主」,展開暴虐統制;克倫威爾死後,查理二世復辟,又是一場腥風血雨……
在這混亂動盪又血腥的百年間,不管是政治勢力、宗教勢力,均想利用最新的印刷術掌控言論市場。
若王權想要掌控人民思想,下策是規定人民可以閱讀什麼,不能閱讀什麼。但這方法終究是有一些漏網之魚存在,無若上策優秀。上策為何?即「正本清源」之道,直接對書籍的印刷出版進行管制,確保所有經由油墨印刷的文字,均是教忠教孝,盡忠報國的文字,那就萬無一失了。
1.禁止國外出版商進行出版事業。
2.任命皇家出版官,負責監督出版。
3.出版事業為特權,只有受核准者方可經營。
4.授予出版業專利,禁止未受權者出版。
不過很遺憾,英國當時的狀況並非如此,各位看到這種說法,會以為出版業當時已成欣欣向榮的新科技產業,其實並非如此,活字印刷的來源是當今的德國,該科技在歐陸或可謂一產業,但對海外孤島的英格蘭來說,當時並未成氣候。
再者,亨利八世從未「發明」過一套叫「皇家特許制」的制度,更別提上述所言與1538年命令相距甚遠。該命令的重點在於保證金、預審制與撤換宗教審查官。
但中文教材卻無一提及。
現在,對你深信不疑的課本有更進一步的瞭解嗎?
腥法院
讓我們先從出版業的停頓跳出,觀察在出版史上惡名昭彰的星法院。1570,星法院在依麗莎白一世時成立,原本是為了補充一般法庭的貪腐無效率而來。但日後卻變成鎮壓異己的特務法院。
就星法院的審判案件來說,可分表裏兩類。表面是和一般法庭一樣,審理一般民事與刑事案件,程序同一般法院,但效率快得多。裏面是進行不公開審判的特殊案件。不經辯護程序便可定罪,除不得判處死刑外,罰金、徒刑、肉刑(斷手斷腳、遊街示眾、烙印……等等)均隨「法官」裁決。
1.一切印刷品均需送至皇家出版公司登記。
2.倫敦市外,僅限牛津與劍橋大學可印刷出版書籍。
3.除非獲得教會核准,否則禁止新出版商登記營業。
4.一切刊物均需獲得事前許可,否則罰款或徒刑。
5.皇家特許出版公司對非法出版物有搜索、扣押、沒收、逮捕疑犯的權力。
6.出版商之學徒以1~3人為限,牛津與劍橋大學的印刷廠,則以1人為限。
這個年代,英國的出版商便是在這種壓迫下求生。從皇家特許制到星法院命令,我們看到本期的出版限制律則極多,光憑皇家出版官的檢查,絕對是事倍功半,因此,英國王室便心生一計,那就是以民治民,以利治利。
官民同心,以利斷金
回到前段所述,既然檢查出版物與蒐集地下出版品,及起訴這些「罪人」是如此繁複的工作,那怎麼辦?
這邊我們看到英國王室採取和近代BOT相似的精神,也就是工程外包,將檢舉非法出版物的權力,轉移一部份給民間的出版商。
1557年,皇家特許出版公司,在瑪麗女皇的命令下得以成立。
此時,王室需要侍從管理出版業,已進入市場的商人忙著排除後進者以壟斷利益。上下交相賊,書商、出版商的商業獨佔利益和王室管制言論的利益一拍即合,獲得恩准的商人享有長期壟斷權[11],王室也不必多費心思去管理言論,可以將精力放在更「值得去做」的事情上。
而印刷管制的方式是如何進行?在倫敦市區,是由皇家特許出版公司負責,在地方則是由教會以及地方首長負責。當然,教會與出版商為了保障本身的特權,執法極為認真。若出版商遭檢舉,「罪犯」直接送星法院審判。
這種國家授予部分權力給民間,民間獲得商業利益,官方騰出雙手的作法,收效甚大。而在本地歷史上,我們也不難找到類似的痕跡,那就是戒嚴時期的「侍從報業」發展。但這種官民獨霸的體制,終究要走入歷史,接著,讓我們來看看這個出版限制的終結。
什麼自由?
現在,我們再來看看文首提到的出版自由一段。光憑文字敘述,我們也許以為本期爭取的是新聞自由的其中一部份──出版自由。而Milton是個為了新聞自由而奮鬥的鬥士。
但看完以上對於當時英國的分析,也許讀者們隱隱感到不對,但又是哪裡不對?讓我們繼續往下看。
若我們以新聞學中最基本的5W1H視角去分析該段敘述,便可一探究竟。簡單來說,該段敘述介紹了地點、時間,與爭取到什麼,如此而已。這對大學生應付期中期末考試之用,是夠了,但我們若要研究「新聞自由」的涵意,便不能不繼續追問。
誰去爭取?什麼自由?
什麼人爭取什麼樣的何種自由,這對我們來講,才是重要的。要回答這個問題,我們必須先把目光由出版、印刷業這個領域拉開,去看看更為巨大的政治社會脈絡。
文首已提到,自1534年亨利八世自創英國國教派,至1689光榮革命為止,英國島內陷入長期的政治與宗教紛爭,一方面,舊教勢力不甘就此被驅逐,不斷以修道會為據點進行言論的陣地戰。[13]再者,國王信仰自法國進口的「君權神授」說,和英國本地的「天賦人權」說進行理念與實質的鬥爭。更有甚者,以資產階級與小貴族為主要組成的國會,希望能擴張自己的影響力,削弱國王的君權。最後,市民社會新興的資本家,不滿政府對商業的管制過多,擬向國王爭取開放的權力。
本期的英國,就在這錯綜複雜的四大勢力下,將時代巨輪緩緩推進。臺灣早期的新聞學、新聞史課本均將眼光放新聞自由之出版自由,但這種歷史分析方式,視同其視為相對獨立的歷史單位進行分析[14],但由以上的敘述,我們發現事實並非如此簡單。
書商、出版、印刷業,從來就不是獨立存在,獨立抗爭,更有甚者,從皇家特許出版公司的行動模式,可以看出這些商人其實是向當權者靠攏的。
誰去爭取?何來新聞?
以歐洲革命之火的源流來看,火種是本期英國清教徒革命。但革命並非一觸即發,其導火線可上溯至國會和司徒雅特王朝之間的衝突。
查理一世未經國會同意,強行增稅。國會抗議,他解散兩院。且把專利權與其他特權賞賜給特定的商人與商會,以現在的觀點來說,就是破壞了商業自由與公平競爭的原則,當然燃起資產階級的怒火。
雖說在此之前,資產階級與國王形成小丑魚和海葵的共生關係。亦即國王從資產階級手中抽取稅金,資產階級則由君權對其的保護獲取利益。但這種共生關係,因為查理一世的需索無度而被打破。資產階級為了擺脫王權對商業的諸多限制、擺脫日益增加的納稅金壓力、擺脫對加諸於宗教自由的種種束縛,起身反抗國王。
此外,篤信君權神授說的詹姆士一世與查理一世父子,企圖把英國國教的教義和儀式強加在其他教派之上,迫使其改信英國國教。此舉自然引起非國教信徒憤怒[15]。由以上敘述我們可以瞭解,查理一世的所作所為,已激起國會、教會、資產階級的憤怒。四大勢力中,以一纖弱的王權對抗其餘三大勢力,查理一世兵敗走山澤,最後成為英國史上唯一被送斷頭臺的君主,並不令人意外。
在瞭解以上的政治、宗教、經濟、軍事背景後,我們才能知道,後世我們所稱的「爭取出版自由」時期,是什麼樣的混亂狀況。
軍事上,殺人盈野,血流成河的內戰;但思想上,則是論述的陣地戰。各方均想利用印刷術這項新科技,替己方陣營發聲。因此,本時期的出版品大宗是「小冊」。內容多采多姿,有宣揚君權神授的、也有主張天賦人權的;有高舉國教威嚴勝於一切的,也有高倡宗教自由的。
四大勢力中,除了王權勢力之外,無論是國會派、舊教派、資產階級均強力要求廢除出版檢查制度。國會是為了政治利益,舊教是為了宗教利益,資產階級是為了商業利益,他們所呼喊的改革口號,聚焦在一點,燈火合為「炎」。
他們的共同利益,就是廢除出版檢查制。
所以我們才知道,廢除出版檢查制,爭取「出版自由」,不是有一群為了「新聞自由」拋頭顱灑熱血的自由鬥士挺身而出,更適切的說法是,出版自由是各方勢力覬覦爭奪的肥肉,特別是出版家,他們反對出版管制,是為了扳倒高額的保證金、不滿既有勢力依附皇權所得的獨佔利益,因而起身反對出版管制。
就世界史的觀點來看,英國革命的主要意義在確立了傳統自由主義的原則。何以見得?因為英國革命實質上是中產階級與教徒的事。教徒、中產階級和小貴族考慮到信仰自由和個人及財產的安全,使人有免於被改信,財產免於被搶奪的安全與自由。[17]
現在,讓筆者來回答之前的提問:什麼人爭取什麼樣的何種自由。
是資產階級、舊教徒,與國會勢力,為了商業、宗教、政治利益,向王權爭免於出版管制的自由。在這場戰鬥中,並非是為了要求「新聞自由」,而先爭取出版自由,本時期連近代意義的的「新聞」都沒出現,既無新聞[18],何來新聞自由之有?
從歷史發展可知,出版商爭取的出版自由,基本上只是商業自由。當然,我們不能因此忽略、否認他們的貢獻,事實上,正是有這些前人一步一步爭取應有的自由,也才迫使王權將控制的手放鬆,但我們不必為這些過去的事實錦上添花,認為真有一群人為了新聞自由奮戰。
彌爾頓?謎與矛盾?
接著,讓我們看因Aeropagitica而被傳播界研究的Milton,照說如此偉大的學術巨人[19],可謂是新聞學界的開山祖師了,但台灣教材卻對這位祖師的描繪是相當模糊,甚至自相矛盾的,以下引文均出自本國教材:
英國的著名詩人兼思想家約翰‧米爾頓(John Milton)可說是新聞自由的最早倡導者。
西方倡導新聞自由最早形諸文字者,當推英國大詩人約翰‧米爾頓一六四四年在英國國會所提出的「出版自由請願書」。
有三位著名的自由報業先驅:十七世紀的約翰‧彌爾頓(John Milton 1608-1647)……。
他認為思想言論自由是人類與生俱來的天賦權利,沒有任何力量可予以剝奪或限制。在思想市場中自由交換意志,正如經濟市場中自由交換貨物一樣,政府愈少干涉愈好。這個理論與亞當˙史密斯(Adam Smith)「原富論」的自由經濟學說,以及達爾文的物競天擇的「進化論」原是相互貫通的。
著名文學家米爾頓(J. Milton, 1608-1674)於1644年,以手冊形式發表《「出版自由請願書」(Areopagitica)》,反對政府檢查與限制,至今仍為新聞自由早期經典論著。
密爾頓在他一六四四年發表的「出版自由請願書」(Areopagitica)中,對倡導學術的自由做過一番義正嚴詞的答辯。雖然在他的文章裏並沒有直接提到「言論自由」或「新聞自由」這類的字眼,但是他針對極權主義壓抑思想和意見自由所作的嚴厲批評,在當時卻有啟迪民心的作用。
他針對極權主義壓抑思想和意見自由所作的嚴厲批評,在當時卻有啟迪民心的作用。
米爾頓的「自由請願書」,雖然在當時並未發生任何效果,不過以後卻成為爭取新聞自由的經典。
光是這些描述就讓人充滿疑惑,既然彌爾頓是新聞自由的最早倡導者,那麼為何在書中沒有提到任何關於新聞自由或言論自由的字眼呢?反過來說,沒有提到新聞自由或言論自由的書,為何會成為新聞自由的經典呢?
再來,如果你對社會科學有敏感度的話,可以瞭解「經濟市場自由交換貨物」這種東西是資本主義下的產物,在1644年,那個沒有資本主義的年代,為什麼會有這種想法呢?是彌爾頓超前時代,還是後人時代錯置?
更應該注意的是下面這段:
實在說,米爾頓並非真正新聞自由的「鬥士」。在請願書中,他起首雖然猛烈抨擊出版特許制度,但他立刻轉入心靈自由的範疇。他認為出版自由應屬莊重、高尚及有教養人們的特權,那些生命短暫的「新聞書」,不配談出版自由。一六五一年,米爾頓擔任新聞檢察官(Official Licenser or Censor of Newsbooks);半官方的政治新聞(Mercurius Politicus)與每日報導(Perfect Diurnal)兩份刊物,就是由他負責檢查。所以他的自由請願書,祇能算是思想自由的文學經典,與現代新聞自由的原則未盡相同。
但這位作者的另一著作卻將Areopagitica譯為《新聞自由請願書》,將之置入「新聞自由的理論基礎」中,這不是很矛盾嗎?到底彌爾頓支不支持新聞自由呢?如果是,那為何回有上段敘述呢?如果不是,為何眾多課本支持他是新聞自由的支持者、最早倡導人呢?
你有想過這些問題嗎?
當你讀的課本對同一人有如此不同的描述,你難道沒有懷疑過嗎?
還是,你只讀保證班講義?
因為,你讀的教科書與你所學的「知識」,其實充滿了疑惑,但如果每章逐一幫你把問題點出,我得把新聞學改成訓詁學。事實上,以後文章也不可能像這樣點出既有教材的問題,這當然不是因為教材沒問題,而是我們要脫離教材的範圍。
台灣教材的範圍是很進展緩慢的[20],不但如此,還是迷霧密佈的,所以之後的文章會慢慢脫離這些課本。開頭幾回用到課本的原因是因為要和你的所學「接軌」,但正式上路後,就不再需要那些東西了。
這章特別點出問題的用意不但告訴你教材的可能問題,更希望你能以此為出發點,自行學習探究「真相」的方法,這才是新聞學的神髓。
對世界的「表象」抱持懷疑,並探求「真相」,這是新聞學的奧義,也是我要教給你的學習方法。不是每位讀者都有機緣能聽我的課,但我希望每位讀者都能抱著這種態度學習。
問題:
你覺得將「爭取新聞自由」分為以下三項時期合適嗎?請說明你的理由。
1.爭取出版自由
2.爭取意見自由
3.爭取新聞自由
延伸閱讀:
跳針40年的新聞學課本
我推薦的新聞傳播系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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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事實上,無論將之譯為《論出版自由》、《論新聞自由》都是不瞭解該書的譯法,但這邊為求與各位所學「接軌」,因此先從此譯,本系列文會再度提到本書,均Areopagitica以簡稱之。此外,Aeropagitica一名也是省略說法,原名為Areopagitica: A Speech for the Liberty of Unlicensed Printing to the Parliament of England。
(a) 非經過國會投票通過,國王不得向人民徵收任何捐稅。
(b) 軍隊不得占住民房。
(c) 未經法院判罪,政府不得拘捕或科罰人民。
(d) 和平時期不得使用戒嚴法
這裡面非常有趣的是,臺灣的國立編譯館教科書與民間版的歷史課本,都沒有第四條。從早期的戒嚴歷史我們可以瞭解把第四條去掉的用意,但已解嚴甚久,不知為何部編、民間課本均不補上?是失職,抑或別有用心?
[11] 若我們將「著作權」這個概念向上溯源,可以發現正是此一時代提出了專利權的概念,但保護的並非是作者的利益,而是商人的利益。但論及著作權的來龍去脈與保護到誰這個問題,又是一篇論文,在此僅簡單述及。
[16] 其實真正廢除檢查制是1694的事。本文探討的年代是以早期司徒雅特王朝為主,即1603~1640年。本期結束前,的確出版檢查制一度廢除,但其後克倫威爾暴虐統制、查理二世復辟,檢查制再興,那又是另一段故事。
1. 週期出刊,頻率不長過一星期。
2. 大量複製。
3. 公開販售。
4. 題材廣泛。
5. 內容投大眾所好,不再僅限於王公貴族之喜好。
6. 取材新近事件。
7. 具商業色彩。
可見近代意義的「新聞」,根本尚未成形。
嘿!所言甚具啟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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