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7日 星期一

英國新聞自由考(五):是自由鬥士,還是不可一世?



伍頓爵士認為大使是送往國外,為本國利益扯謊的上流人,而我認為記者是為自己利益,在本國扯謊的下流人。既不需努力勤勉也不需天才學問,但有一條件是絕對必須的:那就是

厚顏無恥,蔑視真理。










五、是自由鬥士?還是不可一世?
接續前文的討論,當時所謂爭取「出版自由」,其實是爭取非常狹隘的「宗派自由」,在彌爾頓等長老派被國教派壓制時,彌爾頓要求出版品有不受宗教審查的特權。(特別注意,是特權不是自由。)但當克倫威爾掌權後,彌爾頓擔任外文秘書的狀況又如何呢?這就是行動比言語更能看出信念的例子。


因此,當時並非如後世自由主義史觀所稱,有一批新聞自由的鬥士,為爭取「新聞自由初步——出版自由」而努力。


    況且,英國直到工業革命前,都沒有近代意義的「新聞報紙」(Newspaper)產生,因此,既無新聞,何來新聞自由?而本章要探討的時代,在課本上也跟你說是爭取出版自由,但是,那是什麼樣的自由呢?


其實就是資產階級欲以獲利,政客為求打擊異己而暢所欲言的自由,為的只是一己之私利,而非公益。純就結果論來說,彼時所爭之商業自由表意自由言論自由,的確是引領近代自由之先聲,但我們也無需為這一干人等擦脂抹粉,謂之「新聞自由鬥士」,這時期的「新聞鬥士」,以新聞學的觀點來說,與其說那些人是「新聞自由的鬥士」,不如說更接近「新聞自由的狗屎」。

準備好了嗎?

和你「記憶」中完全不同的新聞學,你做好準備閱讀了嗎?


英倫年代記


    在敘述黨報危害之前,先讓我們從大歷史的角度去看,這段日子發生了什麼事:(按:以下年份與事件敘述均按取材自國內教材,筆者不對正確性背書。


1640:星法院關門大吉、清教徒革命[1]
1641:皇家特許出版公司第一次倒台。
1643:國會應出版商要求,恢復特許制,規定國會對出版業擁有最高權力,並成立出版檢查委員會(Committee of Examination)。[2]皇家特許出版公司此時亦趁勢重出江湖。
1644:彌爾頓發表《論出版自由》
1651:彌爾頓擔任新聞檢察官
1660:復辟派國會決議,未經許可不得報導國會新聞。
      麥弟曼(Muddiaman)因創辦保皇黨官報《王國信差》(Kingdoms Intelligencer)有功,獲獨佔新聞業的特權。[3]
1662:國會制訂出版管制法(Printing Act),內容為1586年星法院命令之復辟。[4]
      查理二世酬謝保皇黨的健筆艾斯淳(Lstrange),授與他「總管言論全權狀」(General Warrant),該特許權力至1762才告終止。
1663:艾斯淳就任皇室新聞檢察官(Surveyor of the Press),採高壓管制言論,是查理一世後最有效的管制者。
      皇家特許出版公司退出歷史舞台。[5]
1665:《倫敦公報》(London Gazette)創刊。
1681:艾斯淳發行保皇黨雜誌,《觀察者》(Observator)。
1687:牛頓出書談萬有引力。
1697:重申禁令,未經核准不得報導國會消息。
1688:光榮革命。[6]
1692:獨立出版商要求廢除出版管法。
1694:獨立出版商再次要求廢除出版管制法,要求在國會通過,皇家特許出版制告終。
1702:灰狗黨(whig)攻擊安妮女王外交政策,女王遂要求國會管制出版。
1710:國會向向日曆、年曆徵稅。
1712:國會制訂第一次印花稅法案(Stamp Act)。


    前文提到,自由主義史觀的教科書認為1694年廢除了皇家特許制,因此新聞界得到了新聞自由第一步,出版自由。


    若說新聞鬥士與商業鬥士、權力鬥士的不同,尚可以「史觀不同」來含糊其詞,但這「廢除皇家特許制後,獲得出版自由」的說法,完全是大謬不然。何解?請讓我們一探究竟。


    首先,雖說1637年星法院命令終止、1640年星法院倒台、1641年皇家特許出版公司結束營業,乍看之下是出版自由的大勝利,但那只是短暫且微弱的燭光。我們看到,因為出版商不甘特權被奪,於1643年報請國會恢復皇家特許出版公司的特權,雖然此時聲勢不若以往浩大,但仍是百足之蟲,死而不僵。

    接著是1662年的出版管制法。該法條的精神可說完全承繼1586年的星法院命令,所不同者僅有一些施行細則,及規定國會亦有對出版業的管理權。[7]所以在1637年廢止的星法院命令可說雖死猶生,其管制出版的怨念藉著1662的印刷管制法,得以借屍還魂。

    也就是說,在專制時期,當政者會想盡辦法壓制人民的權利與言論,若是稍有放鬆,那必然是因為政治上鬥爭失利[8],不得不鬆手,但若重新握起權力魔杖,則嚴加管制乃勢所必然。


    因此,就算星法院倒台,皇家特許制結束,統制者仍然有一套方式壓制言論。隨著時代進步,壓制的手法也越來越多樣。


    1617世紀王權獨大的階段,來來去去也就這麼一招:「皇家特許制」,然後王室派員和其侍從合作,去追捕地下刊物。


    在王權不再獨大之時,管制花招反而變的更多,因為各方掌權者均認為自己權力神聖無法侵犯,因此均想制訂有利於己的法條,而這些多如牛毛的法條,當然讓人民更無所適從。


    18世紀時,英國刑法對於出版事業的罰則有四:


1.叛國罪[9]
2.侵犯國會特權[10]
3.總逮捕令/總管言論全權狀
4.煽動毀謗罪


    這四點,叛國罪其量刑最無彈性,定罪者唯一死刑,因此使用幅度不高17世紀2人,18世紀1人死於其刑。[11]


    而侵犯國會特權法案則和煽動毀謗罪高度相關,標準作業程序是:某人批評國會議員,則侵犯國會特權,接著以煽動毀謗罪送辦。


    煽動毀謗罪的量刑並不固定,重罰輕罰隨法院/議員心證,因此應用上彈性非常高,在18世紀時,被此一法條定罪的不下千人。

    而總逮捕令/總管言論全權狀,前節有提過,是查理二世酬謝保皇黨的健筆艾斯淳所賦予之特權。基本上此特許狀和皇家出版公司的特權完全一樣,擁有對出版品搜索、扣押、沒收、焚燬的權力,亦可對可疑人物逕行逮捕、搜索、監禁、審訊的權力。

    管制言論的權力此一山頭不容二虎,因此艾斯淳暗中運作,隔年就將皇家特許出版公司廢除,而沒有執行機關,皇家特許制也名存實亡,至1694年被廢止。但對皇室來說,皇家出版公司倒台與廢止皇家特許制,只痛不傷,因為懲罰權依舊保留在他們手上,只是換個名稱罷了。


    總逮捕令/總管言論全權狀的廢除,直到1762John Wilkes反控王室非法逮捕後,此一特權管制才告廢除,因此,認為1694,廢除皇家特許制後即獲取出版自由是不正確的說法。


    以上這些資料來源,完全是國內教科書,在尚未加進原文書的知識前就可看出自相矛盾的環節。

倘若再加進更多資料呢?



    這個學門沒有其他領域所謂的「聖經本」,原因在此。所以我最困擾也是最常見的問題就是有人問我:「能推薦聖經本嗎?」如果下次有人再問這種問題,我會請你看這段文字。


國王versus國會



    接著,讓我們看看英國王室的繼承系譜與政治鬥爭:


15091547Henry
15471553Edward
15531558Mary
15581603Elizabeth
16031625James
16281640Charles
16401649Puritan Revolution
16491653Commonwealth
16531659Protectorate
16601685Charles
16851689James
16881689Glorious Revolution
16891702William and Mary
17021714Anne


    1534年,亨利八世自創英國聖公會(英國國教派)以來,至1640,查理2世倉皇辭廟,都可以算是王權獨大時期,此時君主信仰君權神授說,欲排擠天主教舊教勢力。


    因此本期我們可以看到許多言論管制政策,例如皇家特許制、星法院、皇家特許出版公司、星法院命令、壟斷資格法等等。這些機制,全部都是為了保障皇室特權。


    1640年發生的清教徒革命,至其後的共和制,暫時推倒了王權。自16401653年間,可說是英國言論自由上的黃金時代。

13年間,報刊成為三不管地帶。即王權、教權、國會權因彼此鬥爭而無暇他顧。此時倫敦出現了約300多種報刊。但至克倫威爾獨裁時,其恢復皇家特許出版公司之特權,僅剩兩份官報。


    克倫威爾死後,查理二世復辟,繼續言論管制的原則。但此時書商已嚐過自由滋味,若要再禁,談何容易?更關鍵的一點在於,自清教徒革命後,王權已被限縮,治權和國會共享。


    因此從16601689其實是國會與國王共管英倫,也彼此不斷爭權奪利。前面提到,1662年的印刷管制法,基本上是承襲星法院命令而來,但最大的不同,是規定國會對印刷業也有管制權。


    這對國會權來說是一大突破,對王權來說,則是一大打擊。而對治下的出版業來說,更是雙頭馬車,不知唯誰馬首。此時,王權與國會權更互相干擾,所以政令無法下達。對印刷業來說,國會與王權互相鬥爭,政令不出公門,因此,雖不像清教共和時期(16401653)享有空前絕後的自由權,但以整個時代脈絡來說,還是享有相對自由的印刷、商業自由。

    時代的轉捩點在於光榮革命

    自光榮革命後,國王權力所剩無幾,已奠定近日英國的虛位元首制。自清教徒革命,王權部分轉移後,光榮革命可說是正式將治權完全轉移至國會。亦即此後英國的最高統制機關在國會而不在國王。

    此後不再有令出多門這種蠢事,國會權壓倒教權與王權後,就可專心來對付言論異議份子了。


    而國會壓制言論的妙方,就是前段提到的四點:叛國罪、侵犯國會特權、總管言論全權狀、煽動毀謗罪。


    這裡面,叛國罪基本上是屬於國王的權力,但非常少使用,等於不存在。其中只有總管言論全權狀是屬於王室特權,國會當對此一特權欲除之而後快。因故1762John Wilkes反控王室非法逮捕後,法院樂得順水人情,宣告此一特權違法。[12]


你有張良計,我有過牆梯



    除開對於報刊事後追懲的消極管制,與事前登記的管制外,1712年國會還發明了一項更有效的辦法,即對報紙徵收「印花稅」。[13]

    這是一項很成功的管制辦法,自八月實行,未至年底,倫敦12家類似報紙的刊物,就倒了7家。

    但很快,報商們便發現了漏洞,例如以規則而言,以加大標題、大字體、長社論、寬邊、增加各種論說文等等,想辦法把紙張衝過六頁,即可免印花稅。


以上是體制內的避稅方式,更直接的手法是逃漏稅1714年,倫敦街上處處可以買到未貼印花的報紙。根據CraneKaya的統計,1711年有51個報刊創刊,1713年則有45個,1714年則有54個,1715年則有67個。因此除1712年之外,倫敦報刊並未有減少的趨勢,此外,我們更可由這如雨後春筍的數字明白,辦刊物的確是門好生意。

    而印花稅法實施後,更出現了未預期的現象。首先是地方刊物的出現:在印花稅之前,地方多訂閱倫敦的刊物,但印花稅之後,刊物大漲,遂有地方印刷業者自辦週刊,「摘錄」倫敦報刊之消息廉價發行。[14]

    再者是賄賂「報人」、黨報的崛起:在國會通過印花稅法後,乖乖繳稅的大多只剩下親當權派的刊物。而反對當道的報刊,自然是避之大吉。因此國會欲管制言論的重稅反而抽到自己人身上,長此以往,沒搞死政敵的報紙,自己的小弟先給滅了。

    這種蠢事當然不能發生,因此國會或明或暗,以金錢或其他特權資助親己方之報刊。久之,報刊從意見相合而支持該黨,變成小丑魚與海葵的共生關係。因此黨報之始,可視作自印花稅之後誕生。[15]

灰狗黨徒,豬夠不如



    若說有「黨報」,那我們就得先看看政黨是如何鬥爭。


    自光榮革命之後,政治上逐漸出現了兩派較大的聲音,一派支持舊教‧天主教,大多是鄉紳,認為對外擴張僅止於海上戰爭,贊成繼位的不可侵犯性,支持迫害異教徒。另一派支持新教,大多是新興資產階級,主張宗教寬容,認為應該進攻歐陸,認可光榮革命後的政治局勢。


    有些書稱舊教派為保守黨,新教派為維新黨,這是一種分類,但這種說法不夠生動,不如採取他們互稱對方的說詞來當作代稱。舊教派稱新教派為灰狗黨Whig,意為盲信者),新教派則稱舊教派為捅你黨Tory,意為匪徒)

    因此自光榮革命後,國王與國會爭權的情形不再,倒是換成捅你黨與灰狗黨的大戰。


    既然國家權力完全集中在國會,自然國會席次是兵家必爭之地。但以當時國會席次共513席來說,大約有120位是由世家壟斷,20席是君主提名保留席,另外的選舉地區又大多被貴族壟斷,因此真正由捅你黨與灰狗黨徒競爭的席次,堪堪只有100席。在這100席中,兩黨為了當選,無所不用其極,而在各式各樣方法中,黨徒們發現最有效的方式便是辦報,以便控制輿論。

    辦報,自然需要一批健/劍(賤)筆,以尊己貶敵,這裡我們可看到自由主義史觀下名報人的另一面。


(一)英國報業之父


    首先是被譽為是英國報業之父的丹尼爾‧狄福(Daniel Defoe16591731)。某本非常老牌的新聞史在書中稱他為「新聞自由的鬥士」,讓我們來看看,鬥士是怎麼個鬥法?


    首先,狄福是近代第一位接受政府賄賂的報人。在威廉瑪莉(16891702)時代,為灰狗黨宣傳,得到許多官位。1704年創辦《評論》雜誌,改為捅你黨宣傳,此後10年,每年公開接受400鎊的高價賄賂,非但如此,尚有官職、特權、黑錢、接收報紙等其他漠視記者信條等的不當得利。


    自安妮女王死後,灰狗黨首相臥破(Robert Walpole16761745)上台,狄福又見風轉舵為灰狗黨宣傳,但其實他的政治立場偏捅你黨,仍然以筆名暗中在捅你黨刊物發表,兩面海撈


狄福是英國報業之父,也是新聞自由的鬥士。


(二)18世紀最傑出的評論家


    同樣是老牌的新聞史,該書又稱約翰生博士(Dr. Samuel Johnson17091784)為「英國18世紀最傑出的評論家。」我們一樣要看,這位評論家傑出在哪?


    17581111,他在《寰宇紀事報》的(Universal Chronicle)「懶人」(The Idler)專欄寫下一段曠世名言:


    伍頓爵士認為大使是送往國外,為本國利益扯謊的上流人,而我認為記者是為自己利益,在本國扯謊的下流人。既不需努力勤勉也不需天才學問,但有一條件是絕對必須的:那就是厚顏無恥,蔑視真理。


    隔了200多年看這段話,仍然是鏗鏘有力,擲地有聲。但約翰生博士似乎不瞭解了,自己也被視作是這行業的一份子。或者我們可以這樣看,為何在記者這行業剛出現的年代,名聲就以如此不堪?這其中必然有新聞業結構性的腐敗因素存在。更有甚者,因為這是黨報時代,自然各家言論更加不堪。

    除開如此,他還有一句更經典的名言,「灰狗黨徒,豬狗不如。」可見黨報言論之危害,不止21世紀的臺灣,自18世紀,新聞業稍具雛形之時便是公害。


約翰生博士,是18世紀最傑出的評論家。


(三)對新聞自由的主要貢獻


    來源還是同一本書,另外尚有該書作者讚不絕口的新聞鬥士──約翰‧威克斯(John Wikes17271797)。該書作者稱他「機警、勇敢」、「自由黨[16]的領袖多是他的朋友」「對新聞自由的主要貢獻,是解除報導國會消息禁令及廢除總逮捕狀制度。」


    但同屬自由主義史觀,稍晚期的另一本新聞傳播史,則在書中明白表示威克斯「顛三倒四,(能活躍於英國政壇)殆為一奇事。


    事實上,並非灰狗黨領袖是威克斯的好朋友,而是威克斯本人就是灰狗黨領袖之一1762年,他在灰狗黨機關雜誌上以長文攻擊英王喬治三世。皇室自然不能忍受此種攻擊,遂以皇室特權「總逮捕令」,將其逮捕。但數日後,因其具有議員身份而得豁免,為報此仇,威克斯聯合灰狗黨與捅你黨對法院施加壓力,當時首席法官凱姆勳爵乃裁定總逮捕令違法。

    1771,灰狗黨機關報之一的《灰狗公報》(Gazetteer)因擅自報導國會消息,導致發行人湯普生被逮,彼時威克斯任倫敦代理市長,由他負責審理此案。


    威克斯認為禁止報導國會消息此點違法,並向政敵抗議,最後在灰狗黨機關報為文鼓動市民包圍國會大樓。國會因此在輿論(其實是威克斯和灰狗黨)的壓力下屈服,遂宣布廢除國會報導的禁令。

    新聞史作者認為這是一場大勝利。


    但筆者要問,這是誰的勝利?

    傳統自由主義史觀,當然會說是新聞自由的一大勝利,威克斯是新聞自由偉大的鬥士,但以他個人的政治前途與其黨派利益來說,要說是新聞自由的勝利,不如說是他個人[17]與灰狗黨的重大勝利。

    何況,這種為黨喉舌的機關報,何時有了真正的「表意自由」、「言論自由」,乃至近代意義的「新聞自由」?


威克斯,新聞自由的里程碑。


是自由鬥士,還是不可一世?


前文和本文,一路由皇權獨大,經清教徒革命、克倫威爾獨裁、國王與國會爭權,光榮革命,至國會權獨大考察。


    我們發現,無論掌權者是國王、軍事獨裁者,抑或國會,均免不了向民間進行言論管制。此一期間,唯有16401653年,因三不管之故,享有高度出版自由。因此消極,不被管制的出版自由,是因為當權者無暇他顧。

    而後積極爭取的「新聞自由」,其實並非如傳統自由主義史觀下,為新聞自由而奉獻的報人,真相是,他們不是為了自己代表的黨派說話、向政敵鬥爭,就是自己政媒兩棲,掌握報刊以打擊敵手。

    既然這個被傳統自由主義所高歌的「新聞自由」,其肇始時便如此不堪,則以此為標的,引領的「自由主義新聞自由」,便大有可議之處,最好的證據就是,1718世紀,那個被稱做是爭取新聞自由黃金年代的英國,竟然和21世紀,不斷高喊新聞自由的臺灣媒體,有其超越時空與文化的相似性,如此,我們便要追問,這個被高捧入雲的「新聞自由」,是否一開始就是瑕疵品?進而反省,以這等「新聞自由」為標的去追尋的臺灣,是否一再反覆英倫所走過的泥沼?


見微知著,一葉知秋。我們所閱讀的新聞學基本教程,把這些黨報時代的「報人」爭取的「表意自由」當成是新聞自由的一大勝利。但是,此三人,可有一人是真正的獨立報人?不接受政黨補助,不參加政黨惡鬥的報人?此三巨頭,政黨立場、年代、所屬報刊均不相同,但有一點相同者:乃是他們都極為富裕。


我們在追思前賢,奉其為自由鬥士之前,也應該對其做政經學的分析。以現在的話來說,政媒兩棲,開賓士,吃鬥牛士的御用學者、在節目上侃侃而談新聞自由的名嘴,真有資格讓後世攻讀新聞學的學者,奉為新聞自由的上賓嗎?

是自由鬥士,還是不可一世?

新聞系的學生,你有想過這個問題嗎?




問題:

政治人物在競選失敗後,宣布退出政壇,有人心有不甘、拔劍再起;也有人專心做一名媒體人。固然媒體人臧否時事乃責無旁貸,但當今談話性節目的論域是否能彰顯新聞自由的價值?抑或只是傷害新聞自由?請你試舉一例說明之。




政大新聞:傳院的軟實力?


公關(四):工作



[1] 此後,王權勢力大幅下降,權力重心逐漸轉移至國會。
[2] 出版檢查委員會負責出版許可證的管制,以及監督、懲罰非法出版。皇家特許出版公司此時也進行類似業務,但無懲罰權。我們可以將國會的出版檢查委員會和皇室的出版公司對印刷業的雙頭馬車當成是皇權與國會權的較勁。這場競技,最後由國會獲得勝利。
[3] 國務大臣尼古拉賞他免費郵寄、免於檢查(他的言論就是黨的言論、黨的喉舌,自然不必檢查)、可自由報導國內外消息的特權。又,他在16601663是英國唯一的「報人」,獨占市場,海撈一票。
[4] 最大的不同在於,國會對出版業已有許可、監督及處罰之權力。
[5] 艾斯淳認為皇家特許出版公司這類官民合作的組織不可信賴,應讓新聞檢察官另派專員負責。自此皇家特許出版公司消滅,永遠地。
[6] 其意義在於資產階級正式參政。而資產階級要求對財產權管制的解禁,印刷業視為一種商業、財產,在此時也獲去管制的空間。
[7] 比起變更的實行細則,規定國會對印刷業有管理權這點更值得我們注意,後文會提及。
[8] 何以失利,下段會提及。
[9] 內容有三:
a.行刺國王,未遂亦比照辦理。
b.向國王宣戰。
c.附敵。
[10] 內容有四:
a.誹謗議員,無論真假。
b.非難國會之報導,無論真假。
c.非難政府,含國王及大臣,亦無論所言真假。
d.一切不敬之言論,無論真假。
[11] 可以對照台灣,戒嚴時期被以各種「理由」槍決的冤案。
[12] 直到1868年國會才通過法案,承認記者報導國會消息及批評國會、議員不屬毀謗罪。
[13] 其內容如下:
a.所有報刊字171281起一律徵收印花稅。半張或小於半張者,每份半便士。一張者每張一便士。一張到六張者,兩先令。超過六張之書籍、稅單、報表等免稅。
b.廣告每筆十二便士,官報‧倫敦公報亦同。但書籍及單獨發行之廣告免稅。
c.紙張稅:進口紙按等級納稅,一先令至十六先令不等。本國紙自四便士至一先令六便士不等。
d所有報者均需向印花稅局註冊。報刊均需註明發行人之姓名、住址。若有不服,罰二十鎊,繳不出罰金則吊銷執照。
[14] 當然也是不繳印花稅的。
[15] 當然,黨報的雛形可上溯自國王的劍/健筆,艾斯淳爵士。但當時並未形成建制化的資助/喉舌共生結。
[16] 自由黨即本文所稱的灰狗黨。
[17] 他於1744年真除,擔任倫敦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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