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8日 星期一

1947.03.02當日報導


祗要當局不偏袒,不文過,必可贏得人民的悅服,轉而稱讚擁護政府的措施。

同時,我們必須明瞭,人民與政府是相鍥不捨的。

下午群衆改至公署示威,衛兵鳴槍制止,民衆方面聞有死傷。
憲兵隊已抓住肇事人犯三名,皆專賣局職員。






惋惜臺北不幸事件
為傷亡的市民而呼籲


上月廿七日晚,臺北市發生一極不幸事件,專賣局外勤職員,因查緝私售香烟〔煙〕而毆傷女烟〔煙〕販林江邁,致與聚觀市民衝突,發生開槍擊斃市民陳文溪情事,當時群情憤慨,圍集有關機關,要求懲兇、撫卹、道歉,幷〔並〕保證以後再不發生類似此種之不幸事件。聞此案正移警備總部辦理,柯參謀長幷〔並〕已接見民衆〔眾〕代表,當面答應照辦,現正循法律途徑解決。又聞陳長官對此事甚爲震怒,已接〔受〕省市參議會及國大代表參政員等之建議,決從嚴懲辦肇事員警,撫卹死傷,釋放被捕無辜市民,及允與參議會等協同處理此案。
 
我們對於本案的發生表示萬分惋惜,尤其是對無辜受難的死傷同胞深致哀悼!我們對於專賣局這種緝私的方式和舉動,認爲不當,過去陳長官曾經多次告誡,公務員執行公務,不得携〔攜〕帶槍械,取締私售香烟〔煙〕,幷〔並〕非捉拿盜匪,事實上用不着〔著〕持槍,旣携〔攜〕槍外出,如何可以隨意用槍柄擊人致傷,當然會引起民衆的不平。緝拿兇手歸案法辦,自屬正理,當局除引咎道歉,撫卹傷亡之外,幷〔並〕應迅速交出兇手,不得包庇或縱容。


公署爲本省最高當局,處理本案應以極公正嚴明的立場來解決,人民合理的要求,是不能拒絕的。省市參議會建議長官共同處理此案,甚有見解,因爲有民意機關參加,可以表達最多數人民的意見,更能公平而迅速的解決這次事件。所以我們贊同立即〔卽〕成立共同處理委員會。此外,公署當局對於懲兇、撫卹等項,要確實辦到,一部份〔分〕群衆的舉動,有時或不免感情超過理智,但是大多數的民衆〔眾〕還是能守法的,他們對於公允的處置,也會辨認得清楚,祗〔只〕要當局不偏袒,不文過,必可贏得人民的悅服,轉而稱讚擁護政府的措施。



不過,我們認定這是一種局部的問題,決〔絕〕不可以擴大,以致牽涉到整個社會的秩序和安寧。政府和人民兩方面,都要具有將此案縮小範圍,從速解決的信心。政府善後的辦法,已如上面我們所建議的,至於民眾方面,現在亦應該心平氣和,靜候合理合法的解決,在官民共同處理本案期間,尤不可易受煽惑,輕舉妄動,以免延長本案解決的時日。同時,我們必須明瞭,人民與政府是相鍥不捨的,祗〔只〕有互諒互助,才能達到社會安寧,民生富樂的境地,其間不容有絲毫感情作用,走趨極端。


現在,我們就事論事,此一事件,為臺灣光復後最不幸之事件,所以主張公署要嚴懲兇犯,撫卹無辜,以平民怒。同時希望臺北市民在省市參議會及國大代表參政員等領導下,顧全大局,共謀公平合理的解決。
              (《中華日報》1947.3.2:1,社論,二欄題)




臺北發生不幸事件
查緝私烟〔煙〕開槍擊斃人命
民衆〔眾〕憤慨要求嚴懲凶〔兇〕手
全市一度戒嚴昨夜解除


【本報臺北一日正午急電】今日此間略爲平靜,戒嚴令今晚可能解除。

【本報臺北一日急電】省參議會,〔、〕市參議會,〔、〕及國大臺省代表聯誼會,〔、〕參政員聯誼會四單位,今晨十時在中山堂臨時集會,討論解決查緝私烟〔煙〕槍傷人命案,決定推選代表八人,提帶解決方案,面謁陳長官。各方預料,必可獲得圓滿解決。聞其方案爲:(1)即〔卽〕時解除戒嚴令。(2)即〔卽〕時無條件釋放被押市民。(3)憲警不得任意開槍。(4)官民双〔雙〕方組織處理委員會。聞陳長官具有極大誠意,願接受各方建議,並於下午四時(旋改五時)廣播,答覆上訴各意見。


【本報臺北一日急電】省參議王添灯,今午廣播,請全市人民保持沉靜,切勿引起各種誤會。渠認爲查緝私烟〔煙〕槍傷人命案,有關於整個政治問題。除由民衆〔眾〕代表提供處理方案,商情陳長官採納施行外,對今後本省有關政治〔、〕經濟〔、〕教育等問題,亦將提出意見,洽商進行,且信陳長官必具誠意,採納輿情。


【本報臺北一日急電】据〔據〕悉:警備總部向省參會表示:對所提死傷之撫卹問題,有具體之辦法,即〔卽〕死者每人給卹金二十萬元,受傷者給醫療費五萬元。
(《中華日報》1947.3.2:3,頭條,五欄題)






事件經過
【本報臺北一日專電】本市專賣局于〔於〕上月廿七晚在延平路因緝私烟〔煙〕致槍傷人命,引起紛擾一案,頃聞長官公署及警備總部方面對此問題已有妥善處置,要點如次:(一)對於緝私肇禍之人決予法辦〔,〕並嚴令以後不得再有類此事件發生。(二)總司令部已實行臨時戒嚴〔,〕藉以保護秩序,一俟平復此項戒嚴令即〔卽〕可撤銷。


【本報臺北二月廿八日專電】(遲到)上月廿七日晚臺北專賣局查緝員及警察大隊於延平路(太平町)天馬飯店附近查緝私煙時,與煙販發生爭執〔,〕女販林江邁(四十嵗〔歲〕)被查緝員毆打重傷,〔X〕(嗣送醫診治)〔,〕引起圍觀者公憤,各查緝員即〔卽〕分逃避,其中一人避至永樂座戲院時,因追趕民衆〔眾〕迫近,舉手開槍,擊斃陳文溪,民衆〔眾〕嗣將查緝員所乘卡車推至圓環公園焚燬,憲警即〔卽〕出動維持治安,並將查緝員盛鐵夫押送憲兵隊,以便□處理。民衆〔眾〕嗣後集中警局,要求交出兇手,警局長陳松堅即〔卽〕表示決嚴懲兇手法辦。翌日(廿八日)臺北市秩序一度紛亂,警備部爲保護善良,當即〔卽〕下令臨時戒嚴〔,〕情形遂趨安定。


【本報臺北二月廿八日專電】(遲到)緝私槍傷人命案,引起甚多糾紛,今日上午有若干市民,聚衆〔眾〕搗毀臺北專賣分局。下午群衆〔眾〕改至公署示威,衛〔衞〕兵鳴槍制止,民衆〔眾〕方面聞有死傷。因交通及通訊工具停頓,採訪新聞,頗感困難。


【又訊】憲兵隊已抓住肇事人犯三名,皆專賣局職員,名盛鐡父、趙子健、鍾延洲,尚有專賣局專員葉德根、科員傅學進〔通〕、劉超祥正追緝中。當局並拘押肇事市民多人。


【本報臺北三月一日專電】臺北市參議會廿八日下午二時召開緊急會議,到市參議員全體及省參議會議長黃朝琴〔、〕市長游彌堅等列席,當即〔卽〕決議下列條件向陳長官建議:一、立即〔卽〕解除戒嚴令。二、對兇手依法嚴辦。三、撫卹死傷者。四、由本會及本市省參議員〔、〕參政員國大代表組織本案調查委員會,辦理本案。五、公務員在市内取締專賣品時,不准帶槍。六、因此案被捕之市民應即〔卽〕開釋等,公署方面表示大部份可接受。
 (《中華日報》1947.3.2:3,二欄題)




長官廣播
【本報訊】一日下午五時,陳長官儀向臺北市民廣播,据〔據〕本報收聽,略以:此次臺北不幸事件發生後,市面曾起一度擾亂,政府爲保持社會之安寧與地方之秩序起見,仍作緊急措置,下令戒嚴。本日上午本省四民意機關代表,向本長官請求解除戒嚴令,本長官已答應於今晚十二時解除戒嚴,希望解除戒嚴後社會安寧與地方秩序得以保持,不再發生騷擾。至〔於〕四民意機關代表所提出之數項方案,本長官已一一答覆,此後市民如有意見〔,〕可向四民意機關與政府合組之處理委員會陳述,以憑處理,不能再有擾亂之情事發生。本省同胞大多數都均係守法,今後應與政府合作,自愛自重,事關本省同胞名譽,幸特別留意。



【又訊】一日下午五時陳長官廣播前,省參議長黃朝琴氏曾向臺北市民廣播,据〔據〕本報收聽,略以:本日上午本省四民意機關代表,往見陳長官,本人爲代表之一,與陳長〔官〕商談之結果,本日正午王代表添燈〔灯〕已向各位廣播,即〔卽〕四民意機關〔代表〕向陳長官提出之四項方案,長官大體均已接受。現陳長官即〔卽〕向大衆廣播,望注意聆聽。至解除戒嚴,今晚十二時即〔卽〕可實行,解嚴後希望大家要沉靜,一切事情聽侯四民意機關代表與政府會同解決。


(《中華日報》1947.3.2:3,二欄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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