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說的?
人類救星 蔣中正
三、自由是共產黨的東西
本週我們要閱讀的年代,是1949~1958。1949年要事,首推國民黨政權痛失神州,錦繡河山為毛匪偽政權所竊據,因此,退守神州大陸的東南一角,將這個之前視若雞肋的小島,建立為反共復國的基地,自由世界的灘頭堡。
但以我們關注的焦點來說,則要聚焦在1958年的修正出版法爭議上。
乞靈於敵
在談出版法修正爭議之前,請讓我們先來瞭解「出版法」是什麼性質的法。首先,中華民國之有出版法,可上溯自1914年,袁世凱政權為了控制人民言論自由,因此訂定了「報紙條例」、「出版法」各一種,分別對報業以及出版業進行嚴密的管制。但此一惡法經國人以及政敵強烈反對,「報紙條例」於洪憲帝制元年廢止(1916年),而出版法延至1926年廢止。
從本篇連載開始,我們將不斷看到歷史的諷刺,而今,再添一例。那就是視袁世凱為國賊的國民黨政權,竟然有樣學樣地照搬了一套出版法來,那年,是被稱為訓政時期的1930年。
其後,此法在1935、1936、1937年迭事修正,足證此法窒礙難行,多所缺陷。而1947年在中國由行政院會議臨時會所通過的「出版法草案」,其實已引起當時朝野的一致批判,咸認訓政時期關於人民權利義務之法令,多與憲法精神不合,其中以出版法為最,但此一出版法草案,不但未引入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精神,更多作禁制,乃與世界民主潮流脫軌之愚行。
因此,逃亡來台後,內政部乃對出版法提出修正草案,在1952年通過修正出版法。1958年的立法院更以秘密會議的方式,強渡關山,通過修正出版法。此等名為保障,實則箝制的惡法,竟然在最高民意機關以秘密會議的形式通過,導致舉國沸騰,民怨四起。本事件,也是本文欲以探討之主題。
回顧此一「出版法」由1914肇始,至1958,其實是方生方死、無可無不可的盲腸法條,並非一迫切需要之法條,且1958年當時號稱實施憲政,人民該有的權利,應以憲法為度加以保障,但以出版法來說,仍是訓政、戡亂時期思維的產物。
以中華民國憲法第23條來看,裡面清楚提到「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之。」但當時的刑法、違警罰法、戰時特別法律,均是以「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為由,對人民自由進行箝制。不講別的,可能長一輩的讀者們對當年男子留長髮,即以「違警罰法」為由,被警察抓去剪剪剪的年代還有印象吧?
但1958年,是個更苛刻的年代。
雞棲﹑鳳凰食
要談出1958年的出版法爭議,就要先看這個充滿爭議的法條,是如何進行審查的?
執政當局多少還有點羞恥心,雖然這是用錯的修羞恥心。此言何解?當時,出版法修正案是行政院以「密件」送抵立法院,經該院程序委員會核定,認為修正出版法時應以「秘密會議」進行之。
所以才說,執政當局多少還有點羞恥心,但這是用錯的修羞恥心。當局也自知,這是一套見不得人的惡法,所以希望在不驚動民眾的狀況下,暗渡陳倉。但此種企圖又何能不被當時的新聞界識破?
因此,一經當時媒體披露後,舉國譁然,當時的行政院副院長黃少谷更公開表示,出版法修正案以密件送抵立法院,乃手續上之錯誤,行政院並無要求立法院秘密審查之意。
因此程滄波等24名委員便於1958年4月25日提出臨時提案,希望此一法案能以公開會議進行審查。但該復議案,最後以以86/245,未過半的票數,遭到否決,因此,就算是行政院手續上的錯誤,立法院袞袞ㄓㄨ公們,在此也強渡關山,為其後的暗渡陳倉做好準備。
但,程滄波等少數良知立委,於同年的5月2日,對04.25的臨時提案提出復議案,希冀有翻盤的空間。由現存的立法院公報,有當時發言的大致記錄,由此我們可看出一些有趣的事實:
李公權提到:「出版法問題發生後,總統兩次表示要尊重輿論意見,昨日總統召見五位民營報社社長,重申這個態度。」、「我覺得宋朝雖亡,文天祥的正氣永存,今天我們反共抗俄,光復河山,就靠這點民族正氣,我們要中華民國最高民意機關的正氣存在,假如可以的話,我可以當面向各位下跪,來支持這案的公開審議。」
林棟:「我們坐在一起相處十年自第一會期到現在,憑良心講,所有決議都是正確的,試問有什麼決議是錯的?」、「各位先生,我們坐在一起十年了,你承認(我們的決議)有錯嗎?」、「此次出版法修正案之審查,完全基於行政院之請求。」、「僅僅黃副院長個人公開表示,我們認為那只是他個人的意見,既無行政院的官文書,我們不能因為黃副院長個人的公開表示,作為有力根據。」
這場會議的結果,良心派的提案以121/308的比數,雖然比上次的票數增加,但仍舊未達半數而遭到否決。
由以上對話,若讀者諸君不知文天祥所稱的「牛驥同一皂,雞棲鳳凰食」做何解?以上兩人的對話就是最佳註腳。
林棟不但以極其挑釁的語氣強調「你承認有錯嗎?」此種語調,令人想起某位政治人物的名言:「##錯了嗎?」此外,在他的談話中,我們可以發現,「秘密會議」之所以可以反天下之民意而倒行逆施,絕不僅是死不認錯那麼簡單,而是有上面在背後撐腰。
李公權提到, 蔣公當面召見五位報社長,重申新聞自由的重要性,但果真如此?
1958年5月1日, 蔣公以國民黨總裁身份召見國民黨籍的五家民營報社社長時,在談話中便指出,他曾經對有關主管部門「一再剴切指示:必須崇尚法治,尊重輿論,更應保障新聞言論自由。」而這五家報社分別是,聯合報社、徵信新聞社、中國郵報社、民族晚報社、大華晚報社。[2]
我們再來看另一段記載。
按雷震日記的說法,[3] 蔣公認為民主自由是共產黨的東西。「對出版法修正案、民營報紙之囂張,甚為憤怒,說這(出版法修正案)是對付黃色新聞和顛覆政府的報紙的,他們何必這樣起勁,……最後,他說民主自由是共產黨的東西,聞者駭然。」
因此 蔣公對「出版法」修正案侵害民主自由並不是懵懂無知的,相反的,在他的心目中,既然「民主自由是共產黨的東西」,那麼推動一個壓制共產黨的「出版法」修正案,當然也是順理成章的。1958年5月21日,國民黨中常會在各種反對的聲浪中,決議「出版法」修正案必須「限立法院於本屆會期內照原案通過」。在那種以黨領政的時代,老大要過,你過不過?
由對報社社長的談話和關起門來自己罵的談話,我們可知該發言主體完全見人說人話,見鬼說鬼話。也得知要照原案通過,是 蔣公的意思,難怪,林委員棟敢以此等囂張狂妄的口氣發言。
即便如此,報人們仍不放棄對新聞自由追求的渴望,於同年5月5日依憲法第16條及請願法之規定向行政院提出〈報業公會請願書大要〉,其中第一項願望,便是根本廢除出版法此一惡法。若不成,則提出更卑微的第二願望,希望能合理修改出版法。但成效究竟如何?留待末段分解。
第 條[4]
除開秘密審議之爭議,讓我們直接來看法條,一探此一惡法,究竟是怎麼個惡法?
言論自由,是民主社會的重要基石,也是民主國家與獨裁政府的重要分野。因此,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一條明文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出版自由。」
但此一出版法修正案條文中抵觸憲法者多數,例如:修正案第36、41、42條,訂有出版品如違反出版法之規定,行政官署得以「沒入」、「定期停止發行」之處分。睽諸英美等民主國家對於人民言論、出版等自由從未制定如出版法之流的律則。
但出版法37條明定有「定期停止發行」之限制出版自由的行政處分,非但如此,更於修正案中增加「沒入」、「撤銷登記」之處分,將使行政機關對於出版事業可玩弄於股掌之間。且出版品為人民私有財產,不經司法程序,就以行政手段充公,這根本地侵犯人民依據憲法所保障之財產權。
又,出版事業乃財團法人,如因其某一時期之發行人,或編輯人之犯罪,逕予「撤銷登記」亦屬侵犯法人之財產權及其從業人員之工作權。
修正案第32條訂有「出版品對於尚在偵查或審判中之訴訟事件,或承辦該事件之司法人員,或與該事件有關訴訟關係人,不得為任何評論……」一項,但言論、出版自由為憲法所保障,且當時刑法第310條規定「凡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評論者」及「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均認為係善意發表言論,不予處罰,出版法怎能越殂代庖,侵害司法職權,對人民權利作更苛刻之限制?這依舊違反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出版自由之精神。
以上所言,真是難以想像,對吧?
但那只是,普通技。
官府另有殺招。
我們來看第36條全文:
出版品如違反本法規定主管官署得為左列行政處分:
一 警告
二 罰鍰
三 禁止出售散佈進口或扣押沒入
四 定期停止發行
五 撤銷登記
「警告」,這無關痛癢,討厭的是來警告的警總。「罰鍰」,能用錢解決的事,最便宜。「禁止出售散佈進口或扣押沒入」,這是損失當期的雜誌或報紙,失血也不重。「定期停止發行」,停刊數日到數月,若官署覺得必要,可再延長期限,理論上停刊最長一年,實際上可以停到你倒為止,但,這還不是最厲害的。
殺招在哪裡?
在這裡。
「撤銷登記」。
也許讀者們會以為,撤銷就撤銷,有什麼了不起的?是的,這沒什麼了不起,但別忘記我們在第一回提到,報禁七限中有一「限證」。也就是說,當時若沒有「登記證」,則該刊物就是「地下刊物」、「非法刊物」。政府單位可以公開出動警察、憲兵、警總,以合法的國家暴力對報社、雜誌社進行抄家滅族的清算。
這麼可怕的暴力來源,需要多高層級的長官大人來核准?國民黨總裁?總統?行政院長?省政府主席?縣市長?
都不是。
是「主管官署」,也就是行政院下轄新聞局。也就是說,只要新聞局任一可作行政處分的蠅頭小吏,都可以循著這黃金定律走:
行政處分→36之5→地下刊物(可視情況外加為匪宣傳等條目)→抄家滅門
但果真是任一蠅頭小吏均有此一通天本領?否。我們只要循著「責任政治」的脈絡向上推算,便可知幕後黑手乃是那座自由的燈塔,那顆人類的救星。
當時的立法院,多是由中國撤退來台,和國民黨生死與共的袞袞ㄓㄨ公,要求他們對臺灣人民的民主做出貢獻,未免不切實際,因此,代表民意監督行政權的重責大任,便落在臺灣省議會身上。
1958年9月,臺灣省議會中的吳三連、郭雨新、李萬居、許世賢、黃運金等五人聯名提出提出〈維護民權案〉,其中認為出版法修正案之法意抵觸國家的根本大法,且以秘密審議方式進行,乃招致社會困惑,影響國家聲譽。
為了回應此一民主先聲,大法官們以第105號釋憲文回應。
月也照不亮的黑
1958年一役,因應此一惡法,此一秘密審查的惡法,各報刊紛紛出產了許多關於新聞自由的論述,為戒嚴中僅見的星火,非但如此,報業公會更依憲法與請願法之規定向立法院提出請願書,但立法院的回應是「不予審查」。但翻遍當時立法院議事規則共89條,沒有一條規定可對民眾請願做出不予審查的回應。
報人們依據法律提出的請願,卻遭到不合規定的不予審查,這不但與立院內規不符,更剝奪憲法賦予人民的權利。
再者,對於省議會所提出的〈維護民權案〉,105號釋憲文(1964年10月7日)的回應則是,「對於出版自由所設之限制,由行政機關處理,以貫徹其限制之目的,尚難認為違憲。」
以上,前考試院長許水德先生所稱:「法院是國民黨開的」,誠我不欺。
1958的修正出版法,報人們的請願?不予審查。違反憲法?難認違憲。
此等惡法過關,等於給箝制新聞自由的國民政府,有了堅實的法源依據,因此,之後抄報、禁雜誌,全部都是依法行政,謝謝指教。
此刻,臺灣的新聞自由仍在跌跌不休,是月也照不亮的黑。
問題:
日本大震後,中國國民黨籍的趙志勳(時任黃昭順國會辦公室主任)在臉書上發表:「為甚麼要援助日本,釣魚台先還來再考慮一下。」、「我比較想進攻東京,殺他個幾千萬『日本狗』。」等言論,而趙志勳本人對於外界撻伐的回應是「文字獄」。請問你認為這種文字是否受到言論自由的保障?
延伸閱讀:
台灣新聞自由考(四):絕非文字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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