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制是為了公眾利益,但「公眾利益」是什麼?是將顧客視為至高無上,給予他們所欲之物?或是由媒體展現家父長式手段,播送他們認為正確之物?
我們認為皆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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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自律純屬虛構(一):何謂自律
二、自願性自律
自願性自律(voluntary self-regulation)是確保媒體責任的良方。自律的意思不是受到外力強迫而作的退讓,也不是害怕受到制裁而迴避,是自願地遵守某些準則,自律的努力也不是對抗國家的規制。自律也是透過專業的規則去填補法律的空白地帶。就意義上而言,自制是提倡道德規約勝過法律規範。
自制是為了公眾利益,但「公眾利益」是什麼?是將顧客視為至高無上,給予他們所欲之物?或是由媒體展現家父長式手段,播送他們認為正確之物?我們認為皆否,以上兩者均不合人權公約所言的,「有活力的公眾衛士」原則。
歐洲部長會議主張各會員國應依照第10條意旨,制訂合宜的媒體政策,以促進政治與文化多元性。歐洲會議的判例法也再三強調,表意自由是民主社會的核心價值與基礎,因此也應該提供新聞業保護。保護一家免受盜賊侵害的是警衛系統,而政治言論之於民主社會正如警衛系統之於家庭,如果沒辦法保護民主辯論,使之不受外力干預的話,那就正如警衛系統無法作用,不足以保護家庭一般,這正是需要保護媒體的理由。
早在1970年的歐洲議會諮詢議會,便在428號決議上說明,應給予國內對專業負責的編輯部表意自由權。新聞議會認為這種機制是促進「新聞自律」(self-control by press itself)。
1993年的歐洲議會第1003號決議指出,歐洲應有一套道德標準以供專業媒體工作者參考。
1994年的歐洲部長會議強調,自律是提升新聞業責任與維護人權的良方,並且也意識到,第三方力量也有可能影響到編輯室獨立。該決議建議應該在報導守則上說明應如何處理複雜的人權與報導權的關係。
編輯室獨立對報業與廣電業者而言,也是一種外部的規制關係,這種規制和以執照進行管制有著異曲同工之妙,這些都要求媒體促進多元性表現與擔負他們應負的責任。第六屆歐洲部長會議在大眾媒介議題的討論是,要推動編輯室獨立。他們認為會員國應主動地提供媒體保護,以促進多元內容服務。
但1999年的部長會議認為,當有內部新聞自由時,自願地進行自律才有意義。因此為了促進媒體多元性與多樣性,會員國應給予平面媒體與廣電媒體財務上的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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