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自律」這機制早在中國種族主義黨極權統治時便存在,但過往無效,當今也無效,為何考生還是不厭其煩以口號方式來回答問題?
※ 本系列文之論述、主幹與實例,受瑞典人權法專家Herdis啟迪甚多,按學術規範理應於文前表明示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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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的媒體問題解決之道不脫以下兩者:
一、公廣集團
二、新聞自律
公廣集團受中國種族主義黨操弄已深,然在蓋棺之前,不宜提早論定成果。然而,「新聞自律」這機制早在極權政黨極權統治時便存在,但過往無效,當今也無效,為何考生還是不厭其煩以口號方式來回答問題?
一、何謂自律
正派記者的標準通常有二:一是朝正派的新聞專業義理前進,二是如Milton所言,「依據良心不受限制地表達、不受限制地瞭解世界,這就是自由。」不過,「良心」這種東西是個人論的。
良心是依據個人的道德,去決定孰優孰劣。按Martin Buber的說法,良心是一種「微小但持續的聲音」。若是以佛洛依德學派來說,良心是超我的表現,是一種自我審查(self-censorship),所以依此而論,若記者已被市場論或是媒體企業的思想所同化,那他的良心可能就和我們說的不同。依照記者理論來說,良心則是一切的基本。
自律在現有商業體制下,記者將面臨對職業的責任與對雇主忠誠的兩難,對職業的責任是:給予公民正確的資訊、不報導羶色腥、避免傷害他人、不妨礙公平審判、有意義的議程設定、促進公眾討論。由判例法中可以明顯看出,歐洲人權法院的期望是記者不要錯失他們的專業職責。良心並不只是衡量議題的處理權,也不只是拒絕外界誘惑,良心是更複雜的東西。
但,自制在這種商業體系中是不可能的,因為自制的高尚目標會直接和經濟目標對幹。而「自律」(self-regulation)這個詞又被撕裂成兩種涵意:一種是口惠而實不至的自制,而另一種則是市場所造成的自我管制(market regulation)。如果有人違反了市場的潛規則,那他就會受到嚴厲的懲罰。
我們要追求的當然不是因市場效應而造成的自我審查/寒蟬效應,我們追求的是「真正的自律」。那麼,何謂「真正的自律」?亦即「自願性的自律」,接著將會闡述自願性自律,以及自願性自律所賴以存在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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