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29日 星期三

新聞自律純屬虛構(四):無齒的評議會




新聞評議會的無齒削弱了新聞業自律與追求正確性的能力。隨之而來的是,當代也有益發高漲的聲浪要求糾正這種無齒的「自律」,應對媒體課予法律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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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自律純屬虛構(三):自律有效的前提








四、無齒的評議會

在媒體與公眾之間擔任仲裁之責者,為「新聞評議會」。新聞評議會是非政府組織,其運作資金多由各媒體負擔,但另者則由政府資助。新聞評議會以關切平面媒體為主流,但也有少數涵蓋廣電媒體。機構的主要任務是受理民眾對媒體內容的申訴。亦即,新聞評議會的功能就如同記者聯盟的紀律委員會一般。


瑞典的新聞評議會又稱為榮譽法庭(honorary court)成員由平面媒體中選出,其中包含一位由議會派來的監察官(Ombudsman)、一位瑞典律師協會的發言人。


瑞典新聞評議會的主要功能乃詮釋「善意報導原則」,而新聞監察官(Press Ombudsman)的職責是檢查報導是否超出「善意報導原則」的界線,這是「禁止違反負面原則」的表現,也是為了防止社會大眾受到不實報導的欺瞞。


丹麥的報導公約的職責明載於〈媒體責任法〉,該法第34條提及:「大眾媒體應符合良善報導原則」。瑞典的新聞評議會職責是接受申訴,衡量被申訴的報導是否違反「良善報導原則」。


丹麥的新聞評議會成立於1964年,財務來源由發行人聯盟與司法部提供。會議成員有八名:兩名由最高法院所指派的律師,分別擔任正副主席,兩名來自記者聯盟,兩名來自媒體管理階層,兩名來自民眾。


英國不叫新聞評議會,而叫新聞投訴委員會(Press Complaints CommissionPCC),這並非官方組織,而是由新聞業所支持的團體。當代的英國新聞業已受污染,充滿羶色腥與偷窺、侵犯隱私,代表例子就是1997年的黛安娜王妃事件,因此PCC特別重視新聞的基本原則,那就是「何者可刊,何者則否」。


儘管立意良善,但1993年的Calcutt報告指出,PCC無法有效規範新聞界。因為PCC並非真正獨立的主體,財源受到新聞業控制,因此做出的判斷也就自然偏袒新聞界。Barendt也指出,英國政府似乎對媒體亂象不感焦慮,1997年之後,仍然讓這套自制規範繼續運行,這也正是英國政府欠缺決斷力的證明。


1973年,由數個基金會支持,美國成立了全國新聞評議會National News Council, NNC),然而由於缺乏媒體支持,NNC1984年便終止營運。儘管名為全國新聞評議會,但自始至終NNC從未引起全國性的關注,因為主要媒體拒絕提供資金、拒絕協助調查,甚至拒絕公布調查結果。


除開新聞評議會,某些國家還有廣告評議會,德國的廣告評議會希望建立公平廣告規則以規範業界。按德國政府的報告,德國廣告評議會甚少受外力干預,也致力於解決廣告主、社會團體與廣告業者之間的糾紛。


但英國的類似組織便不同了,英國的標準廣告局Advertising Standard Authority)發軔於1962年,其目的為希冀透過自律以抵抗法律。該組織希望建立合法、正派、誠實、可靠的廣告標準,但老實說──成效有限,因為其經濟來源是依靠廣告業。


很遺憾,當媒體違反新聞評議會的決議時,其實沒有強制力給予制裁的,這種現象,我們稱為「無齒之虎」。而新聞評議會的無齒削弱了新聞業自律與追求正確性的能力。隨之而來的是,當代也有益發高漲的聲浪要求糾正這種無齒的「自律」,應對媒體課予法律的約束。


如此而論,自律並非高專業水準的保證。自律與其說是專業的水平儀,毋寧說是一種程度的氣壓計──藉此衡量一介媒體究竟滿足公眾看門狗的責任到何種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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