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律也許是個易用的詞,也許它是有貢獻的,但它也是高度可疑的概念。因為「自律」是無法保護內部新聞自由與擔負媒體責任。當我們只注重於媒體自律時,會忽略掉其它更重要的核心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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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可疑的「自律」
Regulation一詞相當複雜,也常引起誤解。若以self-reliance(自我依賴)描述,應更貼近當今現狀。
因regulation暗示著系統性控制與法律約束,但新聞業的現狀卻以報導公約取代法律約束。如此業界,與其說是self-regulation,毋寧視為reliance(依賴)報導公約。
以胚胎學的概念而論,regulation意味著生產前的自然矯正,我們特別著重「自然」之前提。因若媒體自律,regulation並非自然發生。
自律也許是個易用的詞,也許它是有貢獻的,但它也是高度可疑的概念。因為「自律」是無法保護內部新聞自由與擔負媒體責任。當我們只注重於媒體自律時,會忽略掉其它更重要的核心義理。
自律也許可以讓媒體的內容合於道德標準,但它無法促成編輯部獨立,它也不能提供編輯部與專業成員不受外力干預的屏障。
Ukrow在研究歐盟會員國的媒體自律研究中如此評估:他認為要奠基於第10條的主動責任上,承諾媒體具有「制度或憲法上的功能」。這種說法就像是「媒體的制度性價值」一般,將新聞業賦予民主任務,亦即公眾看門狗功能。
Ukrow也指出,單只是自律是不夠的,因為自律無法保證傳播的開放性。他主張在判例法的架構下,將報導公約的理念落實成法律,或是不成文法(unwritten
law)。從廣泛的角度來說,接收資訊的權利不能被簡化成收視率的競爭(win acceptance)。
專業的道德規約根本無法提供記者防衛私人業主的力量,只有依靠系統法規去保障記者能擔負、實行主動責任。
自律雖然是貼近人權的修辭,但它不能治癒病入膏肓的新聞界。儘管在對記者最友善的歐洲法學系統中,記者仍像是一名「流浪者」(landless freeman),因為人權法院並沒有盡力去填補立法與實際面的鴻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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