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28日 星期一

台灣新聞自由考(四):絕非文字獄



出版惡法被論者比擬為中國文字獄,但絕非如此。
  




四、絕非文字獄

國民黨的西安事變


上文提到,本期不但是新聞史上乞靈於敵的出版惡法肆虐之時,政治上更是月也照不亮的黑暗時代。


    但,孰令致之?何以此時國民黨政權敢以鐵血手段,大肆查封報社,對內實施恐怖統治?且讓我們先脫離這個小島,看看窗外的世界。本期,以世界史的觀點發生許多大事,但與臺灣最密切相關的,莫如1950年的韓戰,以及1954年的中美共同防禦條約。


    韓戰前,美國遠東軍隊總司令麥克阿瑟將軍在接受訪問時,將朝鮮和臺灣劃在美國在東亞的防禦範圍之外。而副國務卿魯斯克在620接受國會質詢時,也表示戰爭不太可能爆發


世情詭譎,當年625韓戰爆發。626,美國總統杜魯門命令駐日的美國遠東空軍協助南韓作戰,27日命令美國第七艦隊駛入基隆、高雄兩港,在臺灣海峽巡邏,阻止中國人民解放軍渡海攻佔臺灣。麥克阿瑟更提議要求先總統  蔣公趁中國北路焦頭爛額之時,由中國南岸進攻中國[1]。但如此意欲擴大戰事的舉措,引起杜魯門極大反感,遂拔除麥克阿瑟遠東區總司令一職。


    雖然當時的「反攻」未成,但對當時退守臺灣的中華民國政府而言,韓戰的爆發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參戰使得美國認識到臺灣戰略地位的重要性,將臺灣重新納入防禦體系,杜魯門派遣第七艦隊巡弋臺海,宣佈臺海「中立化」,阻止了中國共產黨血洗臺灣計畫以及先總統  蔣公反攻大陸的企圖。遂有史家稱韓戰為「國民黨的西安事變」,因其挽救了國民黨的危局之故。


    1954年,美國與中華民國簽訂的正式國際條約名為「中美共同防禦條約」,該條約是不但包含軍事,更涵蓋政治、經濟、社會福利等合作的多目標條約。


本條約的基調是反共,防止紅色勢力進一步溢散,因此不僅在武力軍事上協防台灣,亦反對共產主義滲透台灣。此外,除自衛外,台灣對中國大陸採取軍事行動須受於美國同意的限制。實際上就是徹底打消了先總統  蔣公「反共復國」的大


    自韓戰到中美共同防禦條約,等於是將臺灣納入全球冷戰體系,與資本主義對抗共產主義的競爭中。雖然,被迫作為帝國的馬前卒與灘頭堡,是任何一個主權獨立的民主國家所不樂見的,但值此特殊的時空脈絡下,蔣氏政權欣然同意此一條約,並以「民主世界的灘頭堡」自居。


    1954,該條約訂定後,等於是為風中殘燭的中國國民黨政權點了一盞七星燈。為此,CKS暫時毋須擔憂對面來的攻擊,既毋須「攘外」,此正是「安內」之時。這也就是何以中國國民黨政府在風雨飄搖之中,還能以大搞白色恐怖、言論箝制的冷戰脈絡


島內言論,盡入吾彀中


    前文提到,出版法是箝制言論自由之惡法,也對其抵觸憲法第11條之處多有描述,本文將會繼承前文,對此一出版法的執行狀況進行更深入的敘述。


    以對於言論的管理來說,我們可以這樣看:


.預防制:由嚴至寬又可分為Ⅰ.檢查
                                                .特許
                                                .登記

.追懲制


    所謂追懲制,就是出版前不受任何機關管制,但若報刊言論出問題,觸犯刑法、民法等法律後則依觸犯法條加以懲罰,以英美為代表。而預防制,是指一切出版物,不但於出版後受法律制裁,出版前更有寬嚴不一的管控,早期歐陸多採此一制度。


    檢查式:一切出版物,非經檢查機關許可,不得出版,這種作法根本性否定了新聞言論自由。例如日本殖民時期,發刊前有所謂的「納本」、「檢閱」,若是不合法,即禁止出刊。


    特許式:報紙等刊物雖在發行前不受檢查,但於創刊時,要先將審查資料送抵審查單位,若該單位予以核准後,才可發刊。雖然這種方式較以上寬鬆,但仍是妨礙新聞、言論自由的手段,在民主國家,也不復採用。


    登記式:只要發刊單位向審理機關報告即可。和以上的差異在於,「特許制」的審理機關握有核准與否的生殺大權,但「登記制」只要發刊單位報告,受理單位無權拒絕其出版,歐陸各國多採此一制度。

在此要注意到一點,那就是以上控制手法,就算連最嚴苛的特許制,法條仍不及管制書籍出版,易言之,以上所稱的管制範圍,僅限報刊與雜誌。書籍出版,仍使用追懲制。


    其理甚明,因為報紙雜誌出版週期快、售價低、份數多、影響大,為保障社會安全,有必要採取預防制。但若書籍,任你是諾貝爾名著[2],才高八斗、一字千金、洛陽紙貴,都不可能一夕之間銷至全國,因此各國對書籍的管制辦法,莫不採取追懲制以節省社會成本。


    1952年版的修正出版法,竟然將管制範圍擴及書籍。政府當局其理易懂,其意甚明,就是要徹底管控人民言論,因此不計社會成本地擴大管控範圍。


    再回過頭來看這個分類,1952年版出版法很顯然地屬於預防制,這是無庸置疑的事實,但那是屬於哪一種子分類呢?就表面上看起來是特許制,但會有不在法條內的警總,會不定期地「巡視」、「有害刊物」。


    所以表面上是特許制,其實是「特許+檢查制」。再加上把控管範圍擴張到書籍,我們可以知道,蔣氏政權是不容許人民擁有言論自由的[3]


絕非文字獄
  

接著,我們就來看看這種法條之下,會造成什麼後果?前文提到,1958年版的出版法修正案有一撲天蓋地的必殺絕招,叫「撤消登記」。但依照達爾文的演化論來說,物種都是一步一步,慢慢發展的,依此觀之,國民政府在尚未發展出此一絕學之前,是如何對付民主刊物的?


違反發行旨趣。


    很簡單,簡單到無腦的理由,但越簡單的東西,往往越好用,但這就是官方作法。


    事情這樣的,在出版前核准的過程中,刊物需要填一張〈新聞紙雜誌或出版業公司登記聲請書〉。裡面要填的東西可多著,比當今網路交友要填的資料更多,例如:姓名、性別、年齡這種就別提了,還有籍貫、學歷、經歷、住所、印刷廠名稱、地點……一堆可供官方徹底掌控的資料外,還有一欄,最重要的一欄,叫「發行旨趣」。


    別小看這短短的發行旨趣,這在臺灣新聞史上可謂具有樞紐地位,扮演承先啟後的角色。在國民黨政權尚為發展出「撤銷登記」的必殺招之前,這個法條威了不少年。


    1952年的修正出版法第9條提到,〈新聞紙雜誌或出版業公司登記聲請書〉必須填妥七項條目才可送審,第二項即為「發行旨趣」。同法第41條,出版品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定期停止其發行[4]。其中有一項就是違反第9條,第9條裡面的報刊名稱、聲請人姓名、住址等等,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所以當局唯一可的上下其手之處,就在「發行旨趣」一欄。


    就法論法,「違反發行旨趣」並不為罪,若要定罪,則需違反發行旨趣之「結果」造成法定罪刑才可據此定罪,這是法治國家的基本原則。


    現引〈監察院糾正內政部取締出版品引用法條錯誤處理訴願遲誤法定期限案〉(1956617)一文,看看當時的監察院,是如何糾正此一惡法。


    內文中糾正要旨第三項:「所謂違反『發行旨趣』不能成為獨立之罪名或過失,內政部擅創此項罪名,並依此『罪名』適用出版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將使出版品橫遭摧殘,此項法外苛政,應請行政院予以糾正。


    當時是以黨領政的絕對威權時代,連同屬國民黨的監委都無法忽視不管,顯見此一惡法橫行之至。當然,偉大的先總統  蔣公抱持著過則勿憚改的精神,只讓這條惡法再橫行兩年,於1958通過的出版法修正案,拿出一勞永逸的「撤銷登記」大絕招。


這種「違反出版旨趣」的作法,令論者比喻為中國的「文字獄」,但此一作法,更勝中國文字獄。


文字獄,可沒有事前審查這回事。








問題:
上世紀末,隨著網路科技一日千里,樂觀論者認為言論自由的天堂已在網路空間中實現(稱為「網托邦」)。但隨著中國共產黨政權的「綠壩」、「金盾」與「網路長城」等防堵技術,此說如今已不復見。你認為網路言論自由在何時會被凸顯,而何時會被消滅?


附註:
2009.9.26,中國國務院發表《2009中國人權事業的進展》白皮書,提及中國公民在網路上的言論自由受法律保護,可透過各種形式在網上發表言論。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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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由此,我們不難理解何以1962年開工的「北基新路」要稱做「麥帥公路」,以及為何國立編譯館的「國文」課本會出現美國人「麥帥為子祈禱文」這篇文章。
[2] 其實諾貝爾名著等的銷售量很差。
[3] 前文亦有提及,先總統  蔣公認為言論自由是共產黨的東西。
[4]白話一點說就是停刊,從數周到一年不等,但一年到期後可繼續延長,所以使用上可達到無限期停刊之結果。但最後當局發現,一勞永逸,撤銷登記證才是好方法,即前文提到的必殺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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