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報業通常有一種驕傲與自詡,認為報紙應該監督政府,是永遠的反對黨。但在一戰與二戰後的恐赤症與麥卡錫時代,諸多主流報社幾乎是毫無理性地擁抱政府,公開打擊那些反戰份子與民權人士。
七、明顯而立即的危險
前回提到,在戰時、恐赤症的空氣下,美國人所被迫放棄的自由,比他們想像的多,而各級法院也在輿論壓力下[1],做出違背常理的判決。在台灣,提到言論自由/新聞自由是否受保護時,多半不假思索地提出「明顯而立即的危險」原則,但以筆者所讀過的正體中文資料中,卻未有認真探討此一原則是在何種社會、政治環境下被提出,如此不假思索地吸收異文化原則,往往是危險、膚淺的,因此,本回就要審視這著名的原則,是在何種歷史的條件下被發明的。
共匪同路人
一戰在1918年結束,但美國參戰的代價並未隨戰爭結束而結束,1919年的代表性事件是全國大罷工,那是飽受通貨膨脹、減薪威脅的工人們所發出的怒吼,那是為了生存而戰的奮鬥。同年,美國共產黨成立。
隨著大罷工的全國蔓延,倡導農工階級掌政的共產主義,讓美國的高官與資本家們更害怕了。縱使戰爭結束,但「間諜法」與「煽動法」的威脅並未終止。光在戰後的1919年,就有2000人依以上兩條戰時法律被起訴,其中將近一半被判有罪。
紐約州與其他各主要商業州禁止公開懸掛紅旗;司法部長Mitchell Palmer將一批又一批的紅色份子放逐到小島上;社會黨報紙《紐約呼聲報》遭到查封,並被暴民搗毀;社會黨議員被驅逐出各州議會/國會,就算當選,議會/國會也拒絕承認其席次;大學和學院開除了幾位終身職教授,因為他們是反戰主義者、社會黨人或是德國後裔:許多州通過了反赤與反暴力工會[2]的法律。
恐赤症亦象徵著胡佛(J. Edgar Hoover)長期打擊自由份子、民權人士、黑人的開始。他在1919年擔任一個新情報機關的頭子,那就是後來的聯邦調查局,直到1972年死神呼喚他回鄉時,他一直領導這個反共機關。
美國報業通常有一種驕傲與自詡,認為報紙應該監督政府,是永遠的反對黨。但在一戰與二戰後的恐赤症與麥卡錫時代,諸多主流報社幾乎是毫無理性地擁抱政府,公開打擊那些反戰份子與民權人士。
名聞遐邇,那個自稱是「不弄髒您家桌巾」、「所有刊登的新聞,都是值得被刊登的」《紐約時報》是其中最差的報紙之一。
該報發行人奧克斯展露對資本主義的厚愛,以及對任何激進主義感到毫無理由的恐懼。在《紐約時報》中,只要是因違反「間諜法」或是「煽動法」被起訴的民權、反戰人士,社論就會立刻指責他們是赤色份子。
華特‧李普曼等人對這種完全是意見先行的「報導」感到非常不滿,便將所有《紐約時報》所犯的專業錯誤集結,出版了一本名為《對新聞的檢驗》(A Test for the News),作為1920年8月4日出版的《新共和》[3]雜誌附錄。
是否明顯?怎樣立即?何種危險?
首先是1919年,申克(Scheck)訴美國案。
讓我們再複習一次間諜法的大要,該法案規定,企圖干擾軍隊行動的虛假報導或錯誤言論,以及企圖在部隊內散佈不忠言論、妨礙徵兵者,將被處以高額罰款或監禁。並授權郵政總局可針對企圖干擾徵兵、妨礙軍事行動者之一切郵件扣押,並處以高額罰款甚至監禁。
在戰爭期間,左派勢力對於美國的戰爭行為提出尖銳的批評,並號召美國民眾反對美國的不義之戰。
申克是美國社會黨的總書記,在該黨散發的傳單中,呼籲人們不要向恐嚇投降,號召美國人民索回被奪取的公民權。並指責美國政府無權將美國公民送往國外去槍殺其他國家的民眾。在運動中,申克甚至焚燒自己的徵兵卡以示抗議。
對此擲地有聲的反戰宣言,聯邦政府認為申克鼓動民眾抵制徵兵,是違反「間諜法」的重罪。在地方法院審判後,陪審團裁定申克有罪,申克認為此舉違反第一修正案對言論自由的保護,持續上訴。但聯邦最高法院以九比零的絕對多數,判定申克有罪。
請注意,這就是「明顯而立即的危險」原則所指稱的危險。
大法官何姆斯(J. Holmes)替這次判決解釋時提到:
我們承認,被告傳單所說的一切,若在平時場合,屬憲法保障的權利。但一切行為的性質應由行為時的環境來確定。即使對言論自由最嚴格的保護,也不會保護一人在劇院謊報火災而造成一場恐怖。若是一人的言論可能造成暴力效果,那這種言論也可受限制。關鍵點在於,在這類環境中所使用的那些言論是否造成了一種明顯和立即的危險(Clear and Present Danger),以致這些語言會產生國家立法機關有權禁止的實質性罪惡,這是一個準確性和程度的問題。
一般而言,在台灣所看到關於「明顯而立即的危險」原則,大多是法界所產之論文,即便有傳播領域引用此一原則,多半不脫上列何姆斯的意見。
若我們單就此一段落進行評判,當覺何姆斯有理之至。確然,再怎麼保障言論自由,也不能容許在戲院中妄呼失火之舉。但我們若是將這位「犯人」的「犯行」做一檢視,不再只是以「Scheck v. U.S.(1919)」的簡單字樣帶過,便能發覺箇中奧妙。
反對徵兵、焚燒自己的徵兵卡、拒絕成為殺人機器,是否會造成何姆斯所言的明顯、立即的危險?這是值得討論的議題。但八個月之後,何姆斯大法官不惜以今日之我,對抗昨日之我,究竟誰是誰非?當可見一二。
在申克訴美國案判決確定後,立刻引起社會兩極反應。保守份子當然對何姆斯的判決讚譽有加,那句「明顯而立即的危險」也立刻成為報紙的熱門標題與主題。但社會上諸多自由主義學人對何姆斯深感失望,包括自己的同僚,都對何姆斯提出嚴厲的批評。
哈佛大學法學教授,小澤卡賴亞‧查斐畢生的志業,是致力於保護所有人都能擁有不受政府報復、暢所欲言的權力。他的主張即便在今天看來,也相當地超越時代。他認為即便在戰爭時期、群情激憤之時,也必須保持言論自由,因為此時人們需要聽到雙方的論點,而不只是僅能聽到政府的片面之詞。
查斐教授在1920年出版的巨著《言論自由》中提到:
我們也不能以這是戰爭時期,《憲法》授權國會建軍為理而不顧言論自由。《第一條修正案》是那些剛剛經歷過戰爭的人們所起草的。它若有任何意義﹐那就是,必須限制國會與政府的權力,因為政府的活動,即郵政和戰爭行為﹐最容易干擾自由的討論。
言論自由是社會和政府的最重要目的之一,是透過自由討論,去發現並傳播大眾所關心的事務的真相,這唯有通過絕對無限制的討論才能做到……因此,在戰爭時期,言論應該自由,除非某項言論明顯構成對戰事的直接和危險干擾。
雖然就結論而言,這和何姆斯的結論相似,但推論過程不同,何姆斯認為言論自由因時因地而有所區別,還拉了一個和徵兵並無內在關連性的戲院妄呼為例,但查斐則認為言論自由的保護不因戰時而有所限縮,甚至認為是戰時,更應該保護人民的言論自由。
在歷史的分水嶺
在申克案結束後,查斐帶著他的信念拜訪何姆斯,在申克案後八個月的奧布拉姆斯(Abrams)案,我們可以發現,查斐教授的理念扭轉了何姆斯的想法。
奧布拉姆斯等五人,是居於紐約市的俄裔移民,他們對德國軍國主義與美國幫助帝俄鎮壓農民革命[5]感到不滿,於是印製小手冊批評威爾遜總統是懦夫、偽君子,並攻擊資本主義是全世界勞動階級的敵人,鼓吹美國兵工廠罷工,呼籲軍火工人不要再製造武器協助俄國殺害平民百姓。
這件案子一樣由地方法院一路上訴到最高法院,在表決時,本案運用八個月前由何姆斯所創立的原則定罪,但本次比數不再是九比零,而是七比二,投下反對票的,正是八個月前創立此原則的何姆斯大法官與其同僚布蘭岱思(Brendies)。
何姆斯大法官在不同意見書裡認為,言論自由所期望的真理與至善,只有在意見自由市場上自由交流(free trade)才能得到,也就是說,若要檢視一學說是否為真理,必須將其置於自由競爭的市場上供全民檢驗。
除非是這項錯誤言論緊急到交由春秋之筆去臧否,會造成全國巨大的遺憾時,才能在第一修正案的保護下,另行限制。
此外,本案五名被告均為名不見經傳的無告之民,僅因散發傳單,即遭重判20年,顯然不合比例。且觀傳單內容,充其量不過是對美國介入俄國之軍事行動表示異見,並無破壞美國軍事行動之意圖或傾向。
從而美國政府不能僅憑想當然爾之推論,指控被告有破壞美國政府之嫌,所以,政府應負嚴格的舉證責任,證明奧布拉姆斯等五人是犯下必須被重判20年的重罪。
在何姆斯發表不同意見書的前夜,三位大法官聯袂拜訪,希望何姆斯無論如何都得審慎思索此舉的意義。但何姆斯不為所動,果不其然,次日,何姆斯的不同意見書公諸於世後,舉國譁然。
倘若我們日後再遇到台灣學者引用「明顯而立即的危險」原則時,我們不能不注意,這是在什麼樣的背景下,所做出什麼樣的判決,因此,若要引他山之石,更得戒慎恐懼。
此外,更不能忘記的是,何姆斯大法官認識自己、瞭解真理的勇氣。
問題:
請先閱讀以下新聞:
本文提到:
華特‧李普曼等人對這種完全是意見先行的「報導」感到非常不滿,便將所有《紐約時報》所犯的專業錯誤集結,出版了一本名為《對新聞的檢驗》(A Test for the News),作為1920年8月4日出版的《新共和》雜誌附錄。
當時也有社會人士批評《紐約時報》甘為共和黨鷹犬,但該報卻從未揚言對批評者提告,反觀台灣電視台竟因藝人提出可受公評之事而遭該電視台提告。請你以言論自由的角度分析此事。
延伸閱讀:
白色恐怖說法 醜化國民黨瞭解台灣:Chinese Taipei=中屬殖民台北
[1] 透過美國新聞史的研究,我們一再發現了報社言論與民眾不同調的問題。最明顯的例子如1932、1936年總統大選時,只有15%的報紙支持羅斯福,但他依舊當選。因此我們還可深追這些恐赤言論,究竟是全國民眾的恐懼,抑或只是保守報社如《紐約時報》、《華爾街日報》之流的鼓吹與洗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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