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13日 星期一

美國新聞自由考(六):在「大義」的名分下




    許多證據都顯示,這些不受歡迎的傢伙雖然無法直接以公權力加以拘捕,但卻可透過主流媒體的喧擾,驅使暴徒和公民委員會來對付。






六、在「大義」的名分下

    美國新聞史家莫特稱黨報時期是美國新聞史上的「黑暗時代」,而普利茲和賀茲特引領美國報業風潮時期為「黃色報業」時期。此一名稱,自然是著眼於兩人爭奪《禍根小巷》的主角,黃童之故。


    固然,黃色新聞時期是當時報業的標誌,但也不只如此。艾墨理認為,這時期的報業可說具有三項特徵:


    第一,是「新式聞事業」(New Journalism)的興起。這邊的New Journalism,應該譯成新式新聞事業,因為在1960年代,這個詞會再度出現,但標示的是一種寫作風格與技巧。在這邊提及的New,主要是和前期的黨派報紙做出區隔,在黨報時期,報業風格是以激情的社論著稱,但新式新聞事業則著重於新聞的呈現。


    第二,是黃色新聞的擴散。前回所提過,普利茲和賀茲特的手法,即為此一風潮的最佳明證。


    第三,自稱「人民的鬥士」。這也是前代所無的風格,這個時期的報紙,會自稱是人民的伙伴、朋友、鬥士,去抨擊官商勾結、腐敗政府、黑心商人等。姑且不論這是否為銷售策略的一環,但就結果論而言,本時期的報紙在此領域獲得了不小的成就。


    1890年代開始的新式新聞事業高峰期,被隨之而來的第一次世界大戰中斷。


WWⅠ1914-1918


由於德國採取無差別潛艇攻擊戰術,使威爾遜總統總算找到說服國會對德宣戰的理由。191746,美國正式對德宣戰。


一週後,威爾遜成立「公共資訊管理委員會」(Committee on Public Information),這個委員會的主席由克里爾(George Creel)出任,主要任務在於發佈戰時新聞、溝通政府與媒體。


克里爾認為,媒體僅有報導到部隊調動、軍艦航行及其他軍事性質的消息時,才需要加以管制,因此大部分時間,是希望記者們能進行「自發性」的新聞檢查。



因此,該委員會提倡一個希望各媒體共同遵守的「自願性新聞檢查制度」(Voluntary Censorship Code),用意在於避免媒體刊登有利於敵人的資訊,而各報社主編不希望被扣上「通敵」的罪名,因此自我檢查的尺度比官方所規定的最低下限嚴得多。


若我們要確切瞭解這個自美國建國以來,史無前例的新聞檢查機構的話,不妨聽聽這個委員會主席的夫子自道。克理爾認為,這是是一個純粹的宣傳機構、大型企業、和世界最大的廣告商。


    但對國內言論進行掌控,不只限於新聞界,在成立了公共資訊管理委員會之後,國會又通過了幾項法律,來嚴密監控國內的輿論。


19176月通過「間諜法」(Espionage Act),該法案是對國內持反戰言論者鎮壓的開始。


該法案授權郵政總局可針對企圖干擾徵兵、妨礙軍事行動者之一切郵件[1]扣押,並處以高額罰款甚至監禁。


在法案實行期間,沒有因這條法律逮捕到重要的間諜,受害最深的是社會黨報刊德文報紙,與反戰人士反協約國的報章雜誌。在實施該法案的頭一年中,有44家報紙因違反該法而喪失了郵寄權,另有30家報社因被迫同意不再刊載反戰言論而保住了流通管道。而德文報社在戰時的發行量與家數,銳減為戰前的一半。


    在本國報紙方面,美國的主流報紙向來患有嚴重的恐赤症以《紐約時報》為首的美國主流報業,不但不關心此事與美國賴以立國的第一修正案之關連,反而紛紛撰寫社論支持政府監禁反戰人士、取消郵寄權的舉措。事實上,美國主流報業在人權維護上的紀錄,並不比他們批評的共產黨報紙來得佳,這點我們在戰後恐赤症的探討上,會看到更多的例子。


191710月通過的「通敵法」(Trading-with-the Enemy Act),授權政府可以對國外通訊與消息進行檢查,郵局也可以檢查以外文刊行的報章雜誌,以及索取譯文。檢查工作由依同法成立的「新聞檢查委員會」(Censorship Board)負責執行。


前面的「間諜法」,主要是監控國內的輿論,而「通敵法」則是授權政府單位可以對國內流通的外文報紙與對外通訊進行檢查。不用說,這項法案最主要的針對對象便是德文報刊


19185通過的「煽動法」(Sedition Act),是「間諜法」的修正與擴大。該法規定,凡書寫或出版「任何形式對美國政府、憲法、陸海軍、國旗、軍隊制服有不忠、污辱或謾罵性文字者」、「或運用任何文字對上述機構、觀念與制度進行污辱、謾罵或藐視、破壞名譽者」,均視為犯罪,郵政總局和各州郵局可對各種出版品進行檢查、禁止其郵寄。


毫無疑問,這是對言論自由的絕對剝奪,也有許多人權份子、反戰人士因鼓吹良心言論而告治罪,而且都是重罪,關於這點,在第七回會進行詳述。


WWⅡ1939-1945


1941128,正是日軍攻擊珍珠港的翌日,美國對日宣戰。雖然咸認美國參戰是因為日本「偷襲」珍珠港而爆發,但就算沒有珍珠港事變,美日一戰仍是避無可避


    原因在於美國自1898年由西班牙手中奪下菲律賓,成為美帝前進亞洲的灘頭堡,而日本軍國主義者高倡「亞洲是亞洲人的亞洲」、「大東亞共榮圈」等南侵計畫,絕對容不下東亞島鍊的中繼站被美軍奪下。


    何況,美國已在19409月對日本實施鋼鐵禁運,這種貿易宣戰的行為,自然引起日本軍國主義份子大為火光,由貿易戰到總體戰的日子已為時不遠。


    精明如美國,不可能不明白其中奧妙,也有歷史學者指稱,美國其實早已截獲電報,得知日本將「突襲」珍珠港,但軍方秘而不宣,造成珍珠港的傷亡慘重,使得「被迫還擊」,就如第一次世界大戰一般,替對日宣戰取得道德制高點。


194112月,羅斯福(Franklin Delano Roosevelt)總統根據《第一戰爭權力法》(The First War Power Act)成立了「新聞檢查局」(Office of Censorship)。


該局局長由在同業間素孚名望的美聯社的執行總編拜倫普萊斯(Byron Price)擔任。該單位擁有14462名工作人員,針對美國與他國之間往來郵件、電報和無線電通信進行強制性的新聞檢查


19426月,羅斯福以行政命令成立了「戰時新聞局」(Office of War Information),由曾任《紐約時報》的資深新聞人愛默爾戴維斯(Elmer Davis)擔任局長,主要的業務為發佈國家戰爭新聞。但戰時新聞局的最大特色在於肩負戰爭宣傳的工作,諸如提供漫畫、圖片、社論、特稿與時評,供報章雜誌與廣播媒體使用。


1942年實施的「美國媒體戰時行為規則」(Code of War Time Practices of the American Press),嚴格限制所有的印刷品,不得刊登有關軍隊、飛機、艦艇、戰時生產、武器、軍事設施和天氣等有可能助敵的訊息,當然,廣播電台也比照辦理。


    整體而言,二戰期間的美國反戰活動較少,政府的鎮壓也較不激烈,這很有可能是因為一戰時戰火並未直接波及美國本土,但二戰時期的小日本偷襲,直接觸怒了美國人民。


    但我們回顧這段歷史時,不得不注意到戰時的氣氛有助於限制公民的自由權,各州普遍通過了反對反戰份子、共產主義者、工團主義的法條,目的雖是保護工商業者免受抗議與罷工的騷擾,但我們不禁要問,誰來保護這些異議份子


    許多證據都顯示,這些不受歡迎的傢伙雖然無法直接以公權力加以拘捕,但卻可透過主流媒體的喧擾,驅使暴徒和公民委員會來對付。


    美國人在戰時所放棄的自由比他們所想像的還多得多。法官、檢察官、陪審團常在公眾的壓力下,做出超越間諜法、煽動法所規定的判決。


    哈佛大學法學者小澤卡賴亞查菲(Zechariah Chafee, Jr.)在他1920年出版的巨著《言論自由》(Freedom of Speech)中,詳實地記錄了這種破壞憲法所保障的人權案例。


一切違反人權的作法,都是在「愛國」的大義名分下所實施的。







問題:
請先閱讀這則新聞:


裡面提到:
吳宗憲公開發言:「新聞局是國民黨的TVBS是國民黨的,三立是民進黨的。」T台發函要他3天內說明否則提告10日吳宗憲說:「呼籲TVBS不要再咄咄逼人,是藍是綠不可恥,可恥的是不敢承認。」TVBS發言人葉毓君表示:「過了周一吳宗憲如沒回應,周二一定採取法律行動,非常有把握打贏這場官司。」


吳宗憲說:「台灣媒體本來就有顏色,要是說『我說TVBS是藍色是不對的,那對不起,我是色盲』,那要不要做市調,問全台灣的人TVBS是藍還是綠。若大家都說是綠,我就道歉。」他昨說絕不會道歉,去檢察官那邊也會這樣說。


請以言論自由或政治經濟學取徑,分析「TVBS是藍的」此一命題。



[1]包括信件、郵包、報紙、小冊子、書籍、雜誌及其他相關印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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