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4日 星期一

美國新聞自由考(九):錯誤陳述,也能勝訴





本文所述的「蘇利文」案,台灣傳播學教材多通稱為「紐約時報」案,且將之描述為新聞自由的大勝利。但瞭解事件始末後,你還認為這是新聞自由的勝利嗎?又,你可曾想過,為何台灣所有的課本口徑一致地以「新聞自由」為框架描述「紐約時報」案?

  




九、錯誤陳述,也能勝訴

60年代,被稱為「動盪的60年代」:越戰、麥卡襲主義、反文化運動、地下報刊運動、婦權運動、民權運動、水門案、五角大廈文件案、古巴危機、冷戰的白熱化、總統遇刺……


民權運動中,又有一宗案件常被臺灣新聞界引用,不盡然正確地引用,那就是1964年的紐約時報案,接著讓我們來看看該事件的來龍去脈。


時間是1960年,地點是美國南方的阿拉巴馬州。從前面幾回,特別是〈晚安,祝你好運〉來看,即便是自詡民主的國家,但人權之路依舊是道上惆悵,以婦女來說,遲至1920年代,才擁有投票權。


    再把時間往前推,南北戰爭結束後,1865年通過憲法第13修正案,廢止了奴隸制。1868年通過的第14修正案可說是是美國憲法最關鍵的部分之一。該條修正案確保了美國人民應享的權利,不受各州法限制。該條修正案的最初目的,是要保障剛被「解放」的黑奴獲得自由。[1]1870年,通過第15條修正案。該修正案規定不得因種族、膚色限制公民的選舉權。


但歷史發展表明,僅用一條憲法修正案來保障一種權利,是完全不夠的,南方諸州,黑人公民的選舉權一直遭到否認,直到20世紀60年代中期才有所改變。


    民權進步的契機,可說就是這件纏訟四年的案子。


南、北

    當時,「捍衛金恩博士和南方自由委員會」為了募款援助金恩博士及其他受迫害的南方黑人,由委員會的義工,劇作家莫瑞撰寫文案,在紐約時報刊登全版廣告1960 3 29 日,以〈傾聽他們的聲音〉為題,刊載南方黑人不受憲法保障的真相。


  今天,全世界都知道,美國南方數以千計的黑人學生,正發起一項和平示威遊行,他們宣稱,黑人在美國憲法及權利法案的保障下,擁有人性尊嚴的生存權利。然而,在他們爭取保障的努力過程中,他們卻遭受空前未見的殘暴對待,這是來自那些蔑視這法案的人們……


  文案中,更舉出幾個種族歧視的實例:


  在阿拉巴馬州蒙哥馬利市的州會議廳前,當學生唱完〈我的國家,也是你的〉後,學生領袖隨即被校方開除學籍,而且,有一大批荷槍實彈、帶著催淚彈的武裝警察,在阿拉巴馬州立學院校區中嚴陣以待。當全體學生以拒絕復學抗議州政府濫用公權力時,他們所在的餐廳遂遭到封鎖,警方打算以挨餓迫使學生投降。


  對於金恩博士的和平抗爭,南方暴力人士卻一而再、再而三地以武力脅迫來回應。他們炸毀金恩博士的家,還差點兒殺了他的妻兒他們對他做人身攻擊,甚至以各種罪名逮捕他 7 次,如超速、遊蕩、或侮辱之罪的罪名。現在,他們更以「偽證」罪起訴,這是一項可能使他被判 10 年的重罪……


    儘管此則廣告並未指名誰是「南方暴力人士」,但阿拉巴馬州蒙哥馬利市警察局局長蘇利文(L. B. Sullivan),認為所謂的「南方暴力人士」就是指他本人。因此,1960419,蘇利文前往蒙哥馬利市的阿拉巴馬州法院,控告紐約時報涉嫌誹謗。


蘇利文聲稱,廣告中提及蒙哥馬利市的部分,以及對付金恩博士的「南方暴力人士」等字眼,有誹謗他之嫌,他訴請50萬美金賠償,這是天價的懲罰性賠償。另一方面,紐約時報亦聲明該則廣告,是合法廣告代理商循著正常作業流程處理,由讀者付費刊登,並紐約時報的新聞報導,亦本報編輯的評論或判斷。


此外,阿拉巴馬州法院的法官及陪審團對北方報紙干涉種族議題的行為,也顯得相當不友善。而阿拉巴馬州法院在充滿偏見的瓊斯法官主導下,陪審團一致判定原告蘇利文勝訴,且紐約時報必須支付蘇利文所訴請的50萬美金損害賠償。


試想,若你是當時的民運人士,提及當地種族歧視問題,一位完全未出現在報導中的官員,可以向該州法院興訟,簡單地使當地法院與陪審團相信你是含沙射影地誹謗他,攻擊種族歧視政策,


    這是多麼可怕的事?


事實上,種族主義逆流獲得勝利的風潮,已順次展開。1962830,儘管紐約時報以第一修正案作為辯護,但阿拉巴馬州的最高法院以「第一修正案不保障誹謗言論」為由,再次確認了州法院對紐約時報的判決,認定紐約時報有罪。


因而,以民事誹謗訴訟威嚇民權運動及披露者的策略,在美國各地即不斷延燒起來,哥倫比亞廣播公司(CBS)因為在節目中,探討蒙哥馬利市黑人聲請投票權的困難度問題而遭到控告,並求償150萬美元,南方各州政府亦紛紛仿效阿拉巴馬州的做法。在1964年最高法院駁回紐約時報對蘇利文案判決之前,南方各州官員控告媒體誹謗罪的總求償金額,高達3億美元。


在南北對立的僵局中,紐約時報要獲得公平裁決的機會,誠可謂難如登天。


因為,州法院根據州法所審判的案件,美國最高法院無權改判。不管判決多麼地不公正,最高法院僅在案件涉及憲法或聯邦法令時,才有權覆審。至於誹謗訴訟,是個不折不扣的州法案件


最後,紐約時報找上專攻憲法,並在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任教的賀伯特.威克斯勒(Herbert Wechsler)教授擔任辯護人以說服最高法院。為了順利將蘇利文案以第一修正案的名目送進最高法院審議,威克斯勒必須說服法院,倘若不合宜的誹謗法持續袒護蘇利文這樣的公職人員,那麼它可能違反了憲法的言論自由原則。

 
196439,最高法院全體大法官一致同意,紐約時報勝訴。由布瑞南(Brennan)大法官負責主稿的判決文,結論指出:

 
我們論斷本案時,應慮及我國所許下的一項意義深遠承諾,亦即有關公共事務之辯論,應該是百無禁忌uninhibited)、充滿活力robust)、完全開放的wide-open);其中也應該包括對公職人員的激烈、尖銳,甚至令人不悅的批評……。本案這則廣告所表達的是,人民對當前重大公共議題的申訴與抗議,理應受到憲法之保障。


    紐約時報在纏訟四年後,獲得勝利了。第一修正案也由偉大、開明的法官做出判決而保障。媒體,誠然應擁有第四權的力量,對政府進行監督、評議。

    但,果真如此?


傑佛遜﹑困境


    在蘇立文一案中,最高法院創造了兩個經典法則,此後很長一段時間獲得援引與發展,成為著名的蘇立文判例。


    第一,是分別公眾人物與一般民眾。在本案之前,美國法律對於一般百姓和政府官員、公眾人物的保障是一視同仁的。亦即批評言論的指涉人,認為自己名譽受到侵害,即可向言論提出者提出告訴,這時言論提出者便需負自我舉證的責任,若是提出者無法證成己說,即遭敗訴。


    但本案最高法院判決書提到,政府官員既已獻身國家事務,則某些權利應有合理的退縮,方可與公眾的言論自由相平衡


    第二,確立實際惡意原則actual malice)。哥德伯格法官(Mr. Justice Goldberg)在協同意見書中指出,除非原告能指證,被告在製造虛假陳述時,有著實際惡意,否則無法獲得懲罰性賠償。


    但是,隨著時代的演進,何謂「公眾人物」?公眾人物如何定義?尤其是在電子媒體如此發達的現代,莫說非自願地受到大群攝影機攻擊的「公眾人物」該不該退讓自己的權利,假設今天有好事者將你的婚禮影帶放上網公布,引來百萬網友瀏覽,你要向好事者興訟,那麼,這算不算是公眾人物?


    再舉例來說,2005年的陳潘戀事件、倪夏戀事件,媒體公害受害者正是受制於「公眾人物」此一規則,而得不到合理的對待,因此,記者偷拍、潛入等惡行劣跡,均因「受訪者」是公眾人物而不受指責。


    此外,關於「實際惡意」這個原則,要證明它,難,但否證它,亦難。此一原則導致在法理攻防上的徒勞,因此許多吃了媒體虧的受害者,只能當作是被瘋狗咬一口,摸摸鼻子走人。


    事實上,證明「實際惡意」的高門檻,間接豁免了媒體查證的責任。


    於是導致只要記者下筆前,自認無惡意,或說簡單相信「爆料者」的片面之詞便信以為真,筆走龍蛇,只要沒有「實際惡意」,只要對消息來源「信以為真」,便可不受法律約束,在台灣已造成相當嚴重的後果。


    我們從經濟面來看,炮製一則假報導,或盲目啃食聽信爆料者的一言糖,成本遠低於報社自行派員挖掘真相,自然,這種報社更具有價格競爭力,但臺灣援引的蘇立文規則,著重於「實際惡意」,也就是說,被告媒體,只要不能被證明有實際惡意,就算是偏離事實甚遠的錯誤陳述也能勝訴。


    錯誤陳述,也能勝訴。


    由此,我們不難想像,言論市場上,為何充斥著譁眾取寵的爆料式新聞。因為在實際惡意的原則保護下,媒體自然會選擇一條阻力最少、風險最小的路。但是,這是確立「實際惡意」原則的法官們所希望的未來嗎?


    傑佛遜在未就任總統前,曾在給友人的信件中指出,若是只能在媒體與國家中選擇,他會選擇媒體,而非國家。但在他擔任總統六年後,他卻表示他不再相信報紙上的東西,真理因為它的載體而變得可疑


    也就是說,民主的基本,就是要監督政府,而監督政府的職責,通常是落在新聞媒體上,因此,為了能監督政府,我們需要給媒體保護。但是,保護的結果,反而使媒體和政府並肩而立,成為另一種權威。


    不管保護、不保護新聞自由,都無法得到良善的結局,這就是傑佛遜困境


第一修正案的意旨


    回到蘇立文案來看,這件在台灣為媒體所津津樂道的判決,揭櫫了媒體琅琅上口的「實際惡意」原則,媒體諸公稱此判決為能彰顯新聞自由的偉大判決。


    但這件被稱做是新聞自由里程碑的判決,其實和新聞自由八竿子打不著關係,從頭到尾,紐約時報只是載體,刊載了南方自由人士的意見廣告,並非是紐約時報的記者先生小姐們跑出不得了的驚世新聞,更如前所述,一開始紐約時報的態度,是以「付費廣告」為由,希望能撇清與言論的關係。而1964年的判決,也只是進一步確立了近代民主卑之無甚高論的原則罷了。


    那其實是民權進步的勝利,而不是新聞自由的勝利。


況且,第一修正案的意旨,是保障真理在自由市場上不受各方權力威脅,但以今觀之,媒體帝國權力的膨脹,其危害不比政治濫權的危害小,因為,他們都是權力,凡是濫權、侵害到人民權利的權力,都必須加以限縮,而非以國家安全或是新聞自由之名加以無限擴張。


    因之,言論自由雖受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護,但也並非不受限制的權利。我們若引入第二現代理論來瞭解,便可略知一二。


    第二現代論者認為第一現代繼承希臘哲學與基督教的傳統,致力追求絕對真理,相信人的理性可以找到真理。易言之,這是一種「人定勝天」、「用我的手掌握天」的思想,這種理性的追求,是追求絕對主義的理性主義。


    但,這種要求絕對的理性,卻帶來了許多非理性的結果,例如法國大革命、法西斯主義、納粹黨、共產集團。因此第二現代要求的理性則是「非絕對主義的理性主義」。


    也就是說,認為「新聞自由」是一切自由的基礎,是人民不可剝奪的權力,這種說法,堪為第一現代所引領的自由論代表,但是,這種無所限制的自由所帶來的後果是什麼?


我們每天就在品嚐讓媒體無限自由的後果。


    世界上,真的有可以無限擴張的存在嗎?



    其實人的體內就有這種無限的可能性──癌細胞。







問題:
本文所述的「蘇利文」案,台灣傳播學教材多通稱為「紐約時報」案,且將之描述為新聞自由的大勝利。但瞭解事件始末後,你還認為這是新聞自由的勝利嗎?又,你可曾想過,為何台灣所有的課本口徑一致地以「新聞自由」為框架描述「紐約時報」案?

這是台灣傳播教材的核心問題之一,希望你能仔細思考。



延伸閱讀:

美國新聞自由考(十):寂寞英雄身後事


瞭解台灣:龍山之寺?




[1] 相關因果請見〈血恨戰〉。


2 則留言:

  1. 感謝老師釋疑,某個程度上來說解開了我之前對現今大家一窩蜂流行偷拍上傳大水管的疑惑與矛盾。

    不過文末的問題太難了,想不出答案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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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台灣法院還有一個經典的案例(2002),是對中國時報的判決,法官在判決文中指出(大意):媒體報導有時效性,所以報導不必為真。


    台灣當年新聞自由真的很夠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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